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9日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多发。据统计,我省法院2018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34249件,2019年审理37782件,2020年审理36103件。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维护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潍坊市民王某是某美术培训学校的教师,2019年5月王某从培训学校离职,双方签订离职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王某自2019年9月16日即与他人成立美术培训公司,培训学校认为王某严重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约定,遂将王某诉诸法院,请求其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培训学校应按照激励方案的要求,履行按月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但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即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故,培训学校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损失10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牟爱平认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即便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三个月后开展同类业务,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