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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又一批涉黑恶案件被宣判!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杜玉洁

2019-10-24 20:03:10

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24日讯 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向纵深开展,近日,山东省又有一批涉黑恶案件被宣判。

济宁:历时四天!一起11人涉黑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10月14日至17日,由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11人涉黑案件在兖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兖州区首例提起公诉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受理该案后,兖州区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加班加点集中阅卷、审讯,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解决案件定性,夯实证据链条,精心修改、完善了起诉书,制作了公诉意见书。经依法审查,以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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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法院召集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围绕有无管辖权异议、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公开审理、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等问题展开讨论。解决案件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与辩护人交换意见,明确了庭审焦点问题。

庭审中,安如喜检察长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辩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案件经过四天共三十九个小时法庭审理,鉴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济南莱芜:被告人任金玉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一审宣判

2017年7月起,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红、任维强、任绪玉采取堵路、阻挠工地施工等方式,强行承揽工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7月,徐某某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滨莱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中的沥青站地面整平、地面硬化、料仓建设、机械设备安装等工程。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红、任维强、任绪玉采取阻挠施工等手段,多次强行分包徐某某承揽的上述沥青站工程,后徐某某共支付工程款35.5万元;2017年8月起,被告人任金玉、任福红、任维强、任绪玉多次采取堵路、阻工等手段强行从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承揽弃工场挡土墙工程。在挡土墙建设过程中,为提高挡土墙工程方量和价格,四被告人又多次采取堵路等手段迫使滨莱高速路二分部将原先设计的600余立方米的挡土墙设计图纸修改为1200余立方米,价格由215元每立方米提高到255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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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四被告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实际建设挡土墙工程方量3035.44立方米,滨莱高速路二分部项目部共支付四被告人工程款774037元;2018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任金玉安排人员将装载机堵在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的出入口,16时许任金玉将装载机挪开,导致沥青站无法正常施工约6个小时;2018年5月7日,被告人任维强、任福红、任金玉等人用车将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料仓出入口道路堵住,阻挠山东某路桥有限公司施工队伍在沥青站建设板房等基础设施施工;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20日,任金玉和任福红、任维强等人将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设置的围挡推倒;2018年6月19日,任维强、任金玉、任福红等人以防止风化沙被偷为由,将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能料仓的路用两辆货车、土堆堵住,导致沥青站无法施工约24个小时;2018年7月1日12时许,任维强、任金玉、任福红采用用装载机堵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大门、堵沥青站料仓出入口等方式阻挠施工,导致沥青站无法施工约4个小时;2018年7月3日,任金玉和任福红用车堵在滨莱高速路二分部沥青站料仓处,导致沥青站无法施工约1个小时。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金玉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任福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告人任维强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任绪玉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并分别并处罚金。

济南长清:被告人鲁梅虎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一审宣判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于恩齐、齐腾(均已判刑)合伙在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的名义放贷谋利。于恩齐、齐腾纠集刘宸君、曹明昊、高施予、郭长春、孙建宇、石秀元、孙恺、王毅铭、郑茂旭、周燕、何天祥、王天欣(均已判刑)、被告人鲁梅虎及王成涛(在逃)等人为业务员,由刘宸君和鲁梅虎分别担任于恩齐、齐腾下属业务员的小组长。于恩齐、齐腾等人在放贷、收贷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恩齐、齐腾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鲁梅虎为重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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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孙恺(已判刑)从齐腾处借款10 000元,孙恺让其出具了64 000元的借条。2017年11月1日18时,王某某找到齐腾、孙恺等人协商还款。期间,孙恺等人采用言语恐吓、手持棍棒等威胁手段,向王某某索要64 000元未果,王某某用刀划伤孙恺和王毅铭,二人夺刀后与王某某相互殴打。随后,于恩齐、被告人鲁梅虎等人闻讯赶到,继续殴打王某某,把王某某踹下楼梯,致王某某右额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一极。2017年九、十月,被害人曹某某通过被告人鲁梅虎向于恩齐借款7 500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得款4 800元,让曹某某出具15 000元借条。2018年1月,鲁梅虎让彭义阳、郑施与等人到曹某某家中催债,在其村里用高音喇叭喊“曹某(曹某某父亲)儿子借钱不还,全家老赖”,在其家门口用红油漆写“曹某某还钱,欠债还钱,不还钱就得死”等辱骂性言词,并在大门口摆放花圈,逼其还款。后曹某某共还款263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鲁梅虎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济南中院:被告人王富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二审宣判

2008年,上诉人王富来济南市从事出租车行业,后陆续于2010年经营商务宾馆、于2016年与被告人孙晓东、张天文(另案处理)等人在济南市共同经营“旺福海鲜城”。在此期间,王富将承包的一些出租车再转租给山东省乐陵市郑店镇籍的同乡经营,从而形成了主要以同乡关系和合伙经营关系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逐渐聚集了被告人张朝滨、夏行运、张天智、孙晓东、张朝阳、王召、许力臣、霍战、杨希国、王安新、王楠、崔元峰及张天文等人,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打击生意对手,以盗窃、诈骗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形成了以王富为首要分子,以张朝滨、夏行运、孙晓东、张天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盗窃、诈骗等多起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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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区法院经审理对该犯罪集团首犯王富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夏行运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其中9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富、夏行运、张朝滨、霍战4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闪电新闻记者 杜玉洁

[责任编辑:杨凡、张帅、杜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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