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1日讯 甲醇燃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能经营。近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某未经许可私自出售危险燃油,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德州市德城区、陵城区、武城县等地多家饭店非法出售含有甲醇的燃油,赠送并安装炉灶、盛放燃油的桶、支架等物品,非法经营数额7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