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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疫情财”、传播谣言……疫情期间这些行为坚决不能做!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1-28 18:12: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8日讯 新年的欢乐氛围被潮水般涌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信息所淹没。口罩坐地涨价、商户借机发疫情财、谣言扩散这些情况纷至沓来。在这个全国上下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有些行为坚决不能做,法律的红线坚决不能触碰。

一、“疫情财”

从高价医用口罩一个难求到谎称“进口流感疫苗”,盗用上级卫生部门名义要求学校和群众注射……总有人想着发“疫情财”,但相关的法律规定早就安排得明明白白了。

法律参考:

依照《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在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传播谣言

在疫情发生后,很多“键盘侠”会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造成社会恐慌。比如老年人朋友圈疯传的“科普贴”、“高端防疫装备”等。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三、传播传染源

在防疫期间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如果在疫情发生期间,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疾病而故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罚 ?

这种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可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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