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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受伤起诉发包方求赔偿 历城区法院:败诉 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齐鲁网

作者:郝爱印

2019-02-21 22:12:02

齐鲁网2月21日讯 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自行招用工人从事劳动,这些招用的工人与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期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程承包过程中,因工程发包过程中人身损害起诉案件,当事人也因其无法证明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判决败诉。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2015年7月,山东某工程公司与刘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景观亮化改造项目维修工程发包给刘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费用为3.8万元。2016年2月11日22时34分,韩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撞到了工程公司的施工绞架,致使绞架上正在施工的赵某坠落受伤。2016年3月16日,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工程公司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7年1月,赵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山东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程公司不服,近期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工程公司主张其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不受工程公司的支配、管理。赵某则主张其是为工程公司发包的维修工程施工时受伤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所以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庭审中,工程公司和赵某均认可工程公司将涉案项目分包给刘某,但刘某没有相关的资质。赵某称其于2015年起开始到该项目工作,其施工时都是由刘某通知,所从事的工作也都是由刘某安排,工资每月自刘某处领取,其上班不需要考勤,只是根据刘某的安排干活。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几个方面综合认定:首先,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其次,劳动给付与接受行为已经发生; 第三,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即劳动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本案中,工程公司将景观亮化改造项目维修工程发包给刘某,赵某在该工程中提供劳务,其自认在务工期间工作时间与内容均由刘某安排,劳动报酬自刘某处领取,工作不需考勤。赵某在工程公司无办公地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适用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享受工程公司的福利待遇。从赵某与工程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现实状况来看,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赵某不受工程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未被纳入工程公司的组织体系中,双方之间不存在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赵某主张其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定。据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工程公司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闪电新闻记者 郝爱印

[责任编辑:杨凡、黄鹏伟、郝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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