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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规范地震预警工作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将依法处罚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5-31 20:48:05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31日讯 今天上午,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共二十四条,对地震预警管理的政府职责、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装置安装、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罚则。

根据《办法(草案)》,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技术,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为保障地震预警工作的协调、高效开展,保证预警信息准确、可靠、即时,《办法(草案)》对预警系统规划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本地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全省防震减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设区的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建设本地地震预警监测站点,并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监测台网。

同时,《办法(草案)》还对地震预警信息统一发布与处置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二是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三是确定了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建设工程等管理单位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的应急采取紧急处置。

《办法(草案)》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此外,根据《办法(草案)》,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办法(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草案)》还明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山东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之一,地震活动具有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和致灾严重的特点。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要求,山东省拟建设台站1468个,总投资6837万元,是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目前,5个新建基准站、74个新建基本站和85个改造基准站土建工程全部完成,新建站点具备设备安装运行条件,1230个一般烈度计站全部完成安装,在济南、临沂、菏泽开展了预警终端安装试点示范,烈度速报与预警部分软硬件系统正在省级预警中心安装部署,初步具备了烈度速报能力,计划2021年底基本具备地震预警能力。

闪电新闻记者 张伟 刘依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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