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5日讯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现就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方案》明确,将省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市生态环境规划、省级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方案》提出,将全省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省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抽测,全省重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辖区内非省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方案》还明确,将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省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省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省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排海管理,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县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市县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市县辖区内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市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环境污染防治
《方案》还提出,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省界、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市县辖区内海湾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市县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