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下泉城
2018-08-30 14:33:08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为港澳台居民发放居住证,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义务教育、就业、卫生等6项公共服务,以及涉及诸多方面的9项便利,保证了港澳台居民能够在居住地享受到与内地(大陆)居民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为了切实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方便我市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济南市公安机关确定了12个派出所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附后)。自9月1日起,凡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同胞可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我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20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证件。首次申领证件免收工本费。
济南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
温馨提示:
1、申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2、居住证登载的内容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3、有效期限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4、申领流程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5、办证时限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6、工本费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7、小贴士
“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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