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1-14 20:44: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4日讯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工作情况,赵树森“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被通报。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4日晚,被告人赵树森通过房屋中介签订合同,于7月15起租住张某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某住宅(10楼)。入住时,房内还留有前租客遗留的花生油桶、洗发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遗留的4个空啤酒瓶。
赵树森不愿意下楼倒垃圾,于是先后伺机将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
2019年7月17日17时许,将1个空啤酒瓶从南侧卧室窗户抛出,坠落到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坠落在距业主李某和刘某数米处;
7月18日凌晨2时许,将2个啤酒瓶从房内北侧窗户连续抛出,坠落到1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
7月18日16时、17时许,将花生油桶、洗发水瓶、料酒桶各1个从南侧卧室窗户先后抛出,落至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未损伤人员及财物。
裁判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树森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树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赵树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树森服判不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闪电新闻记者 马萌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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