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7-26 19:24:07
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从今天下午举行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4条。
《条例》立足山东省实际,着重解决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山东省宗教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予以固化,体例条目明晰具体,突出了山东特色。
《条例》注重贴近山东宗教工作实际,提高可操作性。针对当前宗教活动方式、传播方法日趋多样化,宗教事务日趋复杂,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现状,坚持与时俱进,根据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切实为山东省宗教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强化了基层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是规范宗教院校的招生和管理,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进行细化补充,增加了开展学习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的义务性规定。
三是强化对宗教商业化现象的管控,对宗教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和开设商业服务点作了明确要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和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进一步提高了《条例》的执行性和震慑力。
闪电新闻记者 刘庆 廖亮 张伟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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