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眼
2018-08-16 21:27:08
如今职场上,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加班,你甘心吗?
这不,在济南,一动画师李某就因受不了公司经常加班,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然而,李某在办理工作交接时,问及自己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没想到却遭到了公司回绝。公司的理由是员工加班,因为能力不足所致。
李某一怒之下,告上了法庭。
当公司拒付加班费时,员工有权辞职要补偿吗?法院会如何判?来跟法眼君看看这起案例。
2014年5月,李某与济南某影视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载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一天。合同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均做了明确约定。2015年5月,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日期截至2018年5月。
2016年3月,27岁的李某考虑到“婚后不能天天加班,待遇不是很好,得换个工作”,便向影视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当天,影视公司与李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李某离职后,填写了员工交接清单及员工离职调查表。李某顺利办完离职手续,向公司提及加班费一事,没想到遭到公司反驳。
2016年12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经仲裁,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面对该仲裁结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先后诉至法院。
案件庭审期间,李某称,入职后,单位经常强制性加班,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每天加班后,自己须于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上午向项目负责人张某发送加班邮件及加班内容。所以,自己的离职应当属于被迫离职。离职调查表亦写明辞职原因系“单位强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且该调查表还有负责人的签名。为证实自己的加班主张,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加班时向公司发的邮件。
公司则辩称,李某的辞职完全是因个人和家庭原因引起的,其加班或许与其工作能力和综合表现均一般有关,李某入职后,经常出现在正常工作期间却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从而导致整个项目延期的情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本案中,结合李某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加班邮件等证据,足可证实影视公司存在延长工作日工时、安排员工节假日加班的情形。经核算,影视公司欠付李某加班费共计8541.28元。李某以“在职期间经常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诉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影视公司限期内向李某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1.6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那么问题来了?当你与单位发生劳资纠纷,你要求补偿加班费,但此时需要你提供加班证据。那除了最有效的加班申请单外(肯定拿不到),还有什么其它可以证明存在加班关系呢?
以下这些可以成为有力证据:
1、有员工给你出庭作证,说和你一起加班或看到你加班。(这个比较难,毕竟帮了你,下一秒肯定就要离职绝对真爱才行!)
2、你在加班时,给企业或主管发过邮件,打过电话,工作时候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另外一些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或工作记录(附带时间)。
3、另外现在很多企业这样规定,加班晚上8点以后你可以打车回家,之后单位报销,那么单位在报销的时候,可能需要你填写一个报销的理由,那你可以把这些文件复印一份留下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崔岩 马云云 通讯员 张洁)
(壹点号: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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