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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对照速查!这些企业规章制度,违法!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2020-09-11 10:26:09

近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引起网络热议。

9月2日,据网友 “伤寒杂病论” 爆料,某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

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公司奋斗者” 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公司要求员工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和加班费、遵循末位淘汰的条款是否有效?还有哪些属于无效规章制度?《工人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孙明。

加班费不能自愿放弃

夏孙明认为,享受加班费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即使签订了奋斗者协议,同意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也不能被法律认可,单位只要违反了法定工作时间标准、超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加班费自愿放弃是无效的。

带薪年休假可自愿放弃

夏孙明表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带薪年休假,但员工自愿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末位淘汰制,违法!

夏孙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这些企业规章制度,违法!

近来,劳动者权益被侵犯事件不时发生。

8月24日,上海一家具公司要求一名员工在产假期间每天手写销售心得的内部邮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因业绩不佳,成都某公司业务部7名员工近期接受了吃“死神辣条”的惩罚。结果,两名女员工吃进了医院。

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孙明认为,这些看似奇葩的企业规定,其实已经涉嫌违法。

“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仅单方面告知的职场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应。”夏孙明表示,类似职场上的“体罚”或称为之“变相体罚”“恶搞”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劳动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夏孙明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以下规章或条款均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涉嫌歧视

1、招聘对象仅限定于985/211大学统招学历,不招聘特定地区例如东北、河南、尤其疫情下针对湖北候选人不予录取的招聘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不招聘未婚未孕女员工条款,女员工入职后承诺不结婚、不怀孕,入职半年怀孕属于欺诈公司,视为严重违纪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约定女员工怀孕后自动离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入职扣留身份证、学历证、监理或建造师各类资格证条款,缴纳工服押金、宿舍住宿押金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精神疾病、生理疾病、肝病、艾滋、残疾等疾病拒绝劳动者入职条款。

法律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涉嫌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者试用期满,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重新设立试用期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员工入职时,让员工自愿承诺个人放弃社保、放弃公积金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迟到一次罚款100元,旷工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强行加班,以奋斗者名义和劳动者签署放弃加班费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6、用人单位将没完成业绩指标的劳动者直接开除,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劳动者绩效不达标,用人单位要求吃死神辣条、互扇耳光等侮辱性为作为惩罚条款。

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三、其他类型的无效条款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高级职称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末位淘汰自动离职、竞争上岗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者工作违纪或者工作不达标直接扣发工资条款。

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任意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与薪酬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5、用人单位以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名义停工留薪,不发工资,只保留社保条款。

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要求全体员工均需遵循“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面对职场霸凌怎么办?

面对职场霸凌,夏孙明律师建议劳动者要明确拒绝,并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

首先,在遭受职场霸凌后要保留一定的证据,无论是书面证据、电子数据还是录音录像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电子邮件、微信QQ等对话记录(截图)、电话录音、现场录像、证人证言等,有助于劳动者维权。

其次,劳动者可以依据证据向用人单位当地工会或总工会进行申诉,请求工会组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申请劳动仲裁。

再者,劳动者可以通过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如果劳动者遭遇人格权侵权(如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等被侵害),可以直接到侵权行为地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者遭受暴力身体受到经鉴定为轻伤以上伤害,遭遇猥亵、侮辱诽谤等行为,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无故降薪、辞退等行为,劳动者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航 通讯员 许媛媛)

[责任编辑:杨凡、崔中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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