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法制报
2022-05-16 15:23:05
原标题:济宁市检司联动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来源:山东法制报
近日,济宁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济宁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作为我省首部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假、销假、监管、检察监督等工作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该市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将通过完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档案、建立信息库,实现证明材料归档管理,简化经营性外出审批流程,着力解决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孔某某是济宁市一名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名下有2家企业,雇佣员工 120余人,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作为企业负责人,孔某某需要经常外出洽谈业务。但是,由于提交外出申请手续较为繁琐,请假审批时间过长等原因,孔某某表示,自己只能尽量不申请外出,这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小影响。
孔某某的情况并非个例。2021年底,济宁城郊检察院与济宁市司法局联合开展的全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摸底排查中发现,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外出受限,生产经营活动难以顺利开展,不同程度上对企业经营产生了影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管理工作为切入点,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赋能。”济宁城郊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开峰说,根据最高检对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和济宁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对标‘全国一流、全省领先’,争创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的目标,济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积极探索。
经过反复研讨、磋商,济宁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办法》共21条,遵循公开公平、依法依规、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统筹协调、精细管理的原则,从建立《 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库》 ,搭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请假外出请销假“绿色通道”,加强申请审批、监督管理、核查管控、检察监督等方面,解决了涉民营经济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无法有效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等现实问题。《办法》探索创新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助力民营企业经营的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治本安全观和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让社区矫正对象深切感受到了司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济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李连昌介绍,《办法》明确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的适用范围、外出情形、外出申请、外出监管、销假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指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分别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档案》《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库》,全面掌握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年审登记等能够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
“完善信息档案、建立信息库,不仅有利于精细化管理,也给外出申请人员提供了便利,建档时一次提交有关材料,后期申请外出时,不必再重复提交。”王开峰表示。《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三日内完成审批。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和妻子韩某入矫前在金乡县新材料园区共同经营一家生物制药公司,且在济南有一家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平时经常往返两地开展工作。入矫报到后,李某某和韩某有些犯难:“公司前两年效益不好,刚有点起色。以后不方便去济南了,业务可怎么谈啊……”司法所为李某某和韩某建立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档案,了解到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后,进行了合议,认为其符合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向县局提出了申请。
县司法局在收到申请后,通过走访社区、管委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确定二人确因企业经营需要经常到济南市,结合二人入矫后服从管理,表现较好,社会危险性较小,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批准有效期为6个月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同时将二人纳入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库,告知遵守事项,鼓励他们安心工作,正常经营。
“保护合法、打击非法”是《办法》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涉及严重暴力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恶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履行财产刑判项等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将从严进行审批。
对于外出人员,并非“一批了之”。《办法》规定,对于通过审批的外出人员,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利用手机定位、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核查,防止出现脱管问题。
目前,济宁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正在积极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库》,同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讲《办法》精神。“有了这条‘绿色通道’,我们外出经营不再犯愁了。”了解到《办法》实施细则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欣喜地说道。
本报记者 马文青
通讯员 王海容 郑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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