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8日讯 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把地下室当房间出租、租约未结束房东就涨租金、房东随意进出出租屋……这些都是租房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闪电新闻注意到,此次“意见稿”就对不少问题作出了回应。
回应一:地下室、阳台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意见稿”第七条提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同时还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应二:租期内不得单方面涨租
针对房东频繁涨房租的情况,“意见稿”也做了约束。第九条提出: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关于租赁房屋租金,“意见稿”也作了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除此以外,承租人的其他一些权益的保护也在“意见稿”中得到了强化。比如,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另外,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和费用,均应房东承担。
对《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LLF@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