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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报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化工企业制毒物流销售近50吨

来源:齐鲁网

作者:李俊峰

2017-06-26 10:54:06

今天是第三十个国际禁毒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齐鲁网济南6月26日讯(记者 李俊峰)
案例一:被告人许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金某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长途客车运输  毒品数量巨大  持刀拒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出生,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2月5日减刑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金某某,女,朝鲜族,1984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许某某受金某(韩国籍、在逃)所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许某某联系到上海吴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2014年10月22日,吴某等将装有毒品的纸箱通过长途客车由上海发往山东青岛,23日上午,许某某载其女友金某某至即墨市大福源超市附近,与从上海赶来的吴某等完成毒品交易,后许某某驾车载金某某携带毒品前往山东省莱西市其父母租住小区时,被守候在此处公安人员实施抓捕,许某某逃至一超市内,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仍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公安民警捅刺并致伤三人,后许某某及金某某被抓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白色晶体3包,共重6 00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持刀拒捕,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金某某参与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某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参与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从犯,可减轻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本案是一起跨省区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许某某已于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死刑。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毒品管控愈来愈严厉及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航空、铁路、边境口岸对毒品的检查越来越严格,一些犯罪分子便利用长途客车等公路途径运输毒品,因长途客运场所安检力量有限,大量的毒品通过该途径流通。建议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安检力度,禁绝毒品流通。本案犯罪分子穷凶极恶,在被抓捕时,持械反抗,致使多名公安干警受伤,法院依法对其严惩,彰显了我国对罪行严重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物流运输  数量特别巨大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济南市、沾化县、博兴县三家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79年8出生,沾化县某化工企业经理。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沾化县某化工企业生产经理。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86年8月出生,济南市、沾化县某两家化工企业出纳。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沾化县某化工企业业务员。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沾化县某化工企业生产车间主任。

被告人樊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出生,济南市、沾化县某两家化工企业员工。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博兴县某化工企业业务员。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济南市、博兴县、沾化县三家化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主要业务为α-溴代苯丙酮等化工原料的投资、生产、销售。2014年3月至7月,李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所辖企业生产、销售α-溴代苯丙酮。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生产、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生产、技术等方面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原料溴素的采购、成品发货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组织生产、统计生产情况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出纳兼业务员;被告人樊某某系该公司会计兼业务员。2014年5月12日以后,在未办理生产许可、销售备案的情形下,上述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生产并通过物流公司对外销售α-溴代苯丙酮,数量共计49.903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α-溴代苯丙酮,买卖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等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本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这是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现已生效。

本案系一起通过物流渠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山东省作为化工大省,近年来,频发的毒品犯罪案件表明,大量用于合成毒品的化工原料以物流等方式运往外地,被犯罪分子利用制造毒品,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2014年5月12日,国家将溴代苯丙酮等易制毒物品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对非法生产、贩卖该类化学品的犯罪行为从重惩处。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不仅要对制毒物品的源头、终端使用进行打击、治理,而且需要对物品的流通环节从严管理,形成严打、严控的高压态势,不给毒品泛滥留有任何余地。

案例三: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  国家工作人员 快递购买毒品  

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捕前系某公安局经侦支队副主任科员。

2014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出资10 000元,由被告人冯某某通过网络从广东省东莞市杨某(另案处理)处购买75.3克甲基苯丙胺,并由杨某通过猫粮夹带的方式邮递给冯某某。同年8月30日,冯某某在领取快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日,尹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这是一起通过快递方式购买毒品吸食、毒品数量大的典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现已生效。

案例四:被告人陈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快递邮寄毒品   累犯   

陈某,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无业,2010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刑满释放。

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与李某某(已判决)预谋从广东省广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2月11日,陈某在广州市购买毒品后,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毒品从广州市寄往青岛市。次日15时许,公安人员将该快递包裹查获,从中起获白色晶体8包重397克。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8%。后公安人员在青岛市崂山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快递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这是一起运输毒品数量大的典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裁判现已生效。

案例五:被告人刘某、卢某某贩卖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关键词:快递邮寄毒品  毒品再犯、累犯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无业。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9年7月24日被泰安市郊区(现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 1983年4月出生,个体经营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被假释,2008年8月19日假释期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5年被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以贩卖为目的从四川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95.35克,为运送毒品,刘某将上述毒品藏匿于购买的皮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分两次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至山东省泰安市。经鉴定,快递内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快递单上字迹均系被告人刘某所写。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前往泰安市某快递分公司收取快递包裹,因包裹单独存放而警觉逃跑。同年11月21日,卢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快递内的冰毒系其通过网络购买用于自己吸食,妄图掩盖被告人刘某的罪行。2014年3月11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2日,卢某某在法庭宣判期间再次逃跑,后于2015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供述了全部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寄递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系在因其他毒品犯罪而被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这是一起通过快递由省外购买毒品用以贩卖的典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裁判现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机场、铁路等场所的安检措施不断加强,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电子商务及快递行业给社会带来的便捷,大肆进行毒品运输和贩卖活动,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也给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带来许多困难。一方面,犯罪分子在邮寄毒品时,使用虚假的名字和信息,案发后,公安机关难以迅速锁定嫌疑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采取将毒品隐藏在其他货物中,难以发现,这种人货分离的方式,为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抓捕提供可乘之机。对此,省高院建议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办等部门“三个100%制度”及国家邮政局《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寄递物品实名制规定,切实做到毒品检测无死角,不遗漏;建议快递公司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快递公司切实落实有关责任,让毒品无处藏身,同心同力,争取全民禁毒斗争的最终胜利.

[责任编辑:杨凡、崔维莉、李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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