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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办法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2019-08-08 20:01:08

烟台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烟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加快建设制造业强市、海洋经济大市、宜业宜居宜游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统筹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市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党委和各类功能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党委有关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

(五)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六)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把安全生产纳入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督促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

(八)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范畴,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干部培训内容和各级党校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半年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第七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安排政府常务会议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类功能区管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四)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五)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六)把安全准入标准作为衡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督促建立安全发展综合评价制度。

(七)推动城市安全发展、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对重大安全风险实行“一票否决”。

(八)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

(九)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三)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

(四)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具体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领导分管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健全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有效发挥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五)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年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六)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城市安全发展、安全生产转型升级等工作。

(七)积极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八)加强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事故抢险救援,督促相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在审计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相关改革任务推进、财政安全生产预防以及应急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保障以及项目落地等情况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把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纳入本级党委和政府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内容,每季度向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并延伸巡查下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及所辖区域、重点企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六条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的共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区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连续发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按照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约谈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纪委监委核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责任清单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并建立健全沟通协作工作机制。

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推进全市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50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市建成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2—3个县(市)建成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县(市);到2025年,我市建成国家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其他县(市)全部建成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县(市);到2035年,全面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

二、主要任务

在贯彻落实中办发〔2018〕1号和鲁办发〔2018〕50号文件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将城市安全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优化工业区、居民区、商业区、港口、车站等功能区空间布局,满足城市安全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2.落实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城市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在已建成的高风险项目周边开发建设,必须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

(二)提升城市安全建设标准

3.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设计标准,强化质量管理,配套建设安全设施。根据规划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推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管线入廊。加强城市水源建设,优化水厂布局,加快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烟台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

4.根据城市实际、空间布局及产业特点,严格按标准建设城市交通、市政设施、特种设备等基础设施和安全应急设施,增强城市韧性,提升安全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保障

5.进一步细化明确城市交通、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烟台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

6.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严把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关,强化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危房排查整改力度,严厉打击城市违法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7.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配置安全设施,强化安全监测,提高抗灾能力,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保障通行安全。优化配置公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隔离护栏、信号灯、监控等设施,根据道路情况和行人密度,科学设置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烟台车务段、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8.科学规划布设各类消防站,有效缩短救援响应时间,特别是化工园区,要严格按照标准设立特勤消防站。加强消防站装备建设,根据实战需要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按规划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满足灭火需要。(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城管局、烟台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

(四)推进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

9.结合新旧动能转换,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限制、控制类产业目录,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通过资金奖补、兼并重组等途径,加快推进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退出转产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

10.积极实施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化工园区外的化工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产能,逐步实现城市主城区、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的化工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11.在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涉氨制冷、涉爆粉尘等行业领域强化安全综合整治,结合企业管理创新推进工艺技术和安全装备升级,推动建立安全发展型行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急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五)完善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12.全面推进城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制定城市安全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控办法,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责任单位: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13.构建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和风险联防联控机制。(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14.引导企业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深度融合,构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提升重大危险源联网监控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单位)

15.加强对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点和大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防范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城管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16.强化施工安全监管,严格检维修作业、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吊装作业、顶管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以及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好施工作业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单位)

17.落实广告牌、灯箱和楼房外墙附着物安全责任,督促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和维护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18.深入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三年行动,开展城市易涝点的防涝改造,加强城市隧道、桥梁、易积水路段和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19.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渣土、粉煤灰等堆放场所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市政设施维护作业安全,做好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严格管道疏通、清污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好监测、通风、监护等安全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20.加强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群租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和自动充电设施。组织开展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活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烟台消防支队、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1.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管理,严格爆破作业项目审批,加强寄递物资安全检查。加强城市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维保责任,保障运行安全。强化燃气安全治理和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邮政管理局)

22.强化灾害监测预警防治,提高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加强地震前兆监测台点基础设施建设,针对重点时段和重要活动开展防震减灾、防汛、森林防火等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六)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23.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城市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救援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建立城市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完善城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统筹各级各类应急储备物资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提高联合应急保障供应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烟台车务段、烟台国际机场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

24.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单位)

25.强化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对集中区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扶持发展社会救护力量。建立完善日常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制度,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应当成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行业专职救援队伍签订事故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26.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功能区设置,落实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局、教育局、城管局、体育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单位)

(七)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27.健全完善城市安全监管体制,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科学划分各类功能区的类型和规模,明确承担安全监管执法职能机构。(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

28.健全民航、铁路、电力和通信等安全监管体制,理顺行业监管部门与属地政府责任分工,明确城市无人机、新型燃料、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委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29.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和各类功能区安全执法工作。改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监管执法装备,严格执法程序,加强现场精准执法。(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

(八)健全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30.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政策制度,将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31.与国内一流院校合作,提升安全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引进工业云、消防云等安全托管社会化服务模式,提高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技术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单位)

32.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责任保险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度融合。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对失信企业落实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

(九)强化城市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

33.创新公共安全管理和服务模式,与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进行战略合作,利用其先进的公共安全管理理念与技术,强化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培养公共安全人才队伍,提升我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34.推进安全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研发或引进“两客一危”安全监测技术及装备,应急通信与指挥联动技术、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监测与预警技术、电梯检测与预警技术、工业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等。(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35.加强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组织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外地科研机构,加强风险防控、灾害防治、监测预警等安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十)广泛开展城市安全宣传教育

36.强化城市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深入推进“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提高全民安全素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司法局、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总工会、烟台消防支队)

37.鼓励创作和传播城市安全主题公益广告、影视剧、微视频等作品。建设一批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安全教育体验基地、公共(学校)消防安全教育体验中心(室)等主题场所,增强安全文化氛围和安全教育效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局、烟台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筹领导,市城市公共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城市安全发展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二)卡实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城市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城市安全发展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完善信息公开、举报奖励等制度,扎实推进全市城市安全发展工作。

[责任编辑:杨凡、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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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鳗人工繁育技术在烟台通过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现场验收专家组现场验收专家组现场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汇报烟台时刻8月8日讯8日上午,“狼鳗人...[详细]
胶东在线 2019-08-08

百年国博入驻山东文博会!带你体会不一样的“国家宝藏”

如果说到博物馆文创产业中的“网红”,故宫肯定名列榜首,而与之相呼应的,就是国家博物馆了。月光宝盒·陶瓷便携功夫茶具、中国风金玉满堂...[详细]
大众网·海报新闻 2019-08-08

种棉收益有了保障 山东省启动棉花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稳定棉花生产

山东省启动棉花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稳定棉花生产鲁网8月8日讯(记者。记者了解到,试点工作安排在投保意愿强烈的产棉大县开展,首批确定在...[详细]
鲁网 2019-08-08

全国主流媒体“山东行”采访团:走进赵志全纪念馆,感受楷模力量

全国主流媒体“山东行”采访团 走进赵志全纪念馆,感受楷模力量日前,全国主流媒体践行“四力”山东行采访团走进鲁南制药集团,参观了时代...[详细]
钱江晚报 2019-08-08

烟台公布上半年营商环境评价结果

烟台公布上半年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胶东在线8月8日讯。从各县市区情况看,共有4个县市区超过70分,比2018年全年评价增加3个,反映出2019年以来...[详细]
胶东在线 2019-08-08

航拍济南汉墓发掘现场:墓室“四室两厅”、95幅画像,曾藏身水中

航拍济南汉墓发掘现场:墓室“四室两厅”、95幅画像,曾藏身水中。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8月8日讯今天上午,海报新闻记者来到位于济南市济阳...[详细]
大众网·海报新闻 2019-08-08

济南公租房互换“说明书”来了 租户可自行寻找互换意向对象

济南公租房互换“说明书”来了。日前,为了切实满足承租家庭需求,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互换管理工作,在原有规定文件的基础上...[详细]
大众网·海报新闻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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