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活日报
2017-01-06 08:22:01
苏某搭乘出租车途中,突发急病,出租车司机王某发现后,将其送往了派出所,随后,民警让王某拨打120。但最终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历下法院一审判王某和其所在的汇元出租车公司赔偿18万。
乘客反复把脚伸到挡位上
2015年9月11日上午10点55分左右,59岁的苏某在济南窑头路银座商城门口,搭乘了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驾驶的出租车。苏某称要去北园派出所。
车开了没多久,后排的苏某把脚伸到了出租车的挡位上,王某便提醒他把脚挪开。随后,他继续沿着二环东路行驶,但不一会儿,苏某的脚又放到了挡位上。他再次进行提醒,对方却一言不发。王某回头一看,苏某面朝车窗,嘴角流出口水。他又多次询问,苏某还是没有说话。
家属称病发时距医院很近
意识到情况不对,王某就近赶往不远处的第二公交派出所,让民警帮忙看看。在民警提醒下,王某随即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事后,据王某称,救护车将苏某拉走后,他到甸柳派出所做了笔录,其间通过民警得知,苏某没有抢救过来,是突发心脏病猝死。
事后,苏某家属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和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3万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苏某亲属诉称,司机发现苏某突发疾病,应立即折返将病人送至武警医院急救,或者立即停下车防止颠簸,并拨打120急救,但是王某却拉着苏某去了派出所。苏某病发时距离武警医院不到200米,如立即停车拨打120或者送往最近的医院,或许能够挽回一条生命。
出租车公司提出上诉
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王某根据出租车驾驶员培训常识,将苏某拉至派出所,且拨打了120救援电话,尽到了全面救助义务。出租车公司称,公司之前已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培训。但是这种培训相对简单,在王某已尽正常救助义务的情况下,不应当再强人所难。
历下区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共同对苏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责任,死者苏某自身健康原因系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杨某、苏某作为死者苏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汇元出租车公司、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某、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83201元;驳回原告杨某、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汇元出租车公司提起上诉。1月5日上午,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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