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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如何避免?山东省高院发布《白皮书》答疑解惑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3-26 14:05:03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6日讯 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山东法院买卖合同审判白皮书》,据《白皮书》显示,近三年以来,山东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

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84039件,同比增长13.63%,其中一审案件75801件,二审案件7040件,再审案件1198件;共审结83461件,同比增长3.64%,其中一审案件75084件,二审案件7218件,再审案件1159件;案件结收比为100.75%,高于同期商事案件平均结收比。根据统计,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再审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5742件,占比为90.13%;中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及再审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446件,占比为8.86%;山东高院共受理二审、再审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851件,占比为1.01%。

去年,全省各市新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差异较大。其中,新收案件数量前三位的城市分别为临沂(10364件)、青岛(10166件)、潍坊(8193件),该三个地区受理案件数量占全省受理案件总数的34.18%;收案数量较少的城市为枣庄(1579件)、东营(2172件)、威海(2272件)。

依据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山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买卖合同纠纷数量逐年上升

从数据可以看出,山东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2020年度上升幅度明显。第一,2020年,受疫情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买卖关系中赊购、拖款现象普遍,因欠付货款引发的纠纷增多;第二,虽然受疫情的影响,当事人无法出门立案或法院立案庭暂时关闭,但随着网上立案的大力推广,立案便利程度大大提高,并未实际阻碍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三,买卖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在制定合同之初彼此相互信任,制定的合同条款往往不规范,在交易过程中也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纠纷增多;第四,买卖合同自身存在一定的逐利性和冒险性,个别交易主体受诚信理念缺失、浮躁的社会风气及不正确的价值导向影响,重利轻信思想明显,导致交易风险进一步上升。

(二)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复杂化

受全省工商业产业发展影响,山东买卖合同所涉行业种类繁多。第一,山东省传统制造业发达且行业众多,涉及建筑建材、机械装备、纺织服装、煤炭贸易、钢铁贸易、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也相对较多;第二,在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不断深入以及新兴行业不断发展,涉及光伏产品、环保设备等的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也在日益增加;第三,山东省各地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均有大量不同种类的买卖合同纠纷产生,标的物从鸡蛋、面粉到钢铁、石油,从服装、首饰到车辆、设备,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受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影响,山东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内容呈现多元化。第一,由于各类商事主体之间交易繁杂,关联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在审理一个买卖纠纷案件的同时还需要关注多个关联案件,导致案件审理内容交叉化;第二,随着网络交易的日趋频繁,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逐渐增多,审理内容不仅增加了电子证据或电子化证据的审查,而且该类证据认定难度大,导致审理内容范围扩大化;第三,由于部分地市涉及机械装备、新兴行业等的个性化定制商事需求日益旺盛,为特定买方专门定制产品引发的商事纠纷也开始出现,非普遍化、类型化的争议增多,导致案件审理内容个性化;第四,商事实践中,多笔交易交叉且交易过程不留痕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当事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在实际履行时又发生多次交叉或关联交易,但未及时变更书面合同,造成此类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增加,导致审理内容复杂化。

受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影响,新类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呈现。从交易方式来看,虽然全省绝大部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涉交易形式仍为传统线下交易,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日趋频繁,网络买卖合同商事纠纷逐渐增多,新型线上交易产生的纠纷不断被诉至法院,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诸多挑战和压力。尽管此类纠纷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与传统买卖合同纠纷无异,但在合同主体认定、合同效力认定、电子证据认证等方面仍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少挑战。

(三)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相对集中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呈现多元化态势,但争议焦点依然相对集中。从全省情况看,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大多由卖方提出,诉讼请求主要为请求法院判决买方支付货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或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究其原因,此类案件多因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加之“新冠肺炎”疫情来袭,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大所致,交易过程中不能及时支付货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买方的抗辩主要集中在货物质量和数量不符合约定、未收到货物、付款条件未成就、货款已支付、已超过诉讼时效等。因此,商事买卖合同纠纷的高频争点集中在欠付货款数额的认定、损失及违约金的认定等方面。

(四)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撤诉率高

商场如战场,瞬息万变,商事交易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重视效率。当买卖合同出现纠纷时,通过法院诉讼往往耗时比较长,当事人通过调解尽快结束纠纷的愿望比较强烈。第一,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一般不会发生“非黑即白”式的激烈冲突,在货款、违约金、损失等方面均有协商的余地,当事人也愿意通过出让自己的部分利益达成和解。第二,有些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出现了纠纷,但其之间往往是紧密的上下游关系或者长期交易关系,已经有了信任的基础,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当事人之间也愿意通过调解来继续维持其之间的合作关系;第三,在商事交易发达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已经成立了行业协会,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商事规则和交易习惯,通过行业协会的调解或者通过双方自行协商撤诉的情形也比较常见。

(五)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集中出现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从武汉迅速扩散至全国各地,各级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交通中断、公共场所关闭、企业延迟复工等成为常态,这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当事人以解除买卖合同、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等事由起诉的商事纠纷已经开始集中诉至法院。最高院已经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在审判中法官如何根据不同的案情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依然是审理的难点。

依据以上特点,全省法院努力提升买卖合同审理水平,不断改进与优化买卖合同审理方式,切实提高了买卖合同审理质效。

审判效率快速提升

全省法院通过网上立案、推进“多元调解+速裁”、加强审限管理等措施,有效压缩了各环节的周转时间,节约了诉讼成本。在用时方面,2020年,全省基层法院受理一审买卖合同案件平均立案用时1天,与2018-2019年基本持平;立案到分案用时4天,缩短4天;分案到开庭用时41天,缩短23天;开庭到判决平均用时21天,缩短26天。在成本方面,诉讼费平均数为3928.1元,比2018-2019年下降326.9元;执行成本2889.1元,标的额平均数为60.3万元,增长了1.5万元,诉讼费用和执行成本占标的额的1.1%。在司法程序质量方面,15天内结案的占比从2019年的9.1%上升至目前的29%,30天内结案的占比从2019年的22.3%上升至45.6%,从立案到判决平均用时67天,比2018-2019年平均用时缩短了53天。6个月审限内结案率98.1%,比2018年-2019年提高了9.5个百分点,1次开庭案件比例为45.3%,2次开庭案件比例为11.5%。

审判质量明显提高

全省法院狠抓案件质量,通过深化理论调研、加强业务指导和案件研讨等方式,不断提高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质量。在发改率方面,今年全省买卖合同纠纷发改率为14.49%,低于2019年的19.36%和2018年的21.28%。在调撤率方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28.7%,但是调解比例还有较大提升空间,适用保全程序的案件比例为13.5%,超过2019年的2.9%。

此外,白皮书还发布了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成因,用于企业提前规避风险。

合同当事人主观原因

1.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第一,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经营意识,对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的物质量标准、交付方式等履行合同,个别当事人甚至利用部分不具备实力甚至负债累累的关联企业、空壳企业与他人签订合同,逃避合同义务;第二,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合同中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忽视对己方权利的主张与维护,时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另一方当事人才开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三,由于法人组织大多重视对自己权利的行驶与保护,因而大多会签订较为规范的制式书面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较法人而言有较大差异,多为口头形式,无书面约定,规范性较差,在纠纷发生时往往欠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2.当事人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第一,部分企业对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选任不当、内控不力,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导致内部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引发纠纷,合同责任最终由公司承担;第二,供货环节不够规范,在买卖双方对账单或其他单据凭证上签字的人员身份往往不确定,即使是有关负责人签字也时常出现授权不明确情形,发生纠纷后的表见代理、职务行为或实际买受人的认定经常发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主体难以确定。

3.当事人对合同审核不严格。部分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资质、权限、企业签章等审查不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尤其是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项目部或者分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但加盖的却是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相对方未对其授权与签章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实,引发矛盾纠纷。

合同内容原因

相当数量的当事人欠缺法律意识,对合同条款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合同约定并不做严格审查,或者虽有合同意识但订立合同的能力欠缺,重要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这种情形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大量不必要的纠纷,进而诉至法院。具体情形包括:第一,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或者未就重要内容作约定,发生纠纷后,缺乏裁判依据;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条款理解发生歧义,易因此引发纠纷;第三,部分当事人拟订合同时出现笔误,因标的物数量、价格书写错误常引发纠纷;第四,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内容相互冲突,就应当履行哪一份合同产生争议。

证据收集原因

当事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保存与交易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意识薄弱,导致诉讼过程中证据收集困难,事实难以查明。第一,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未留存相关书面材料、视频资料,或者通过通信设备发送不易保存的语音等,导致诉讼中不能为其主张提供有力证据;第二,随着科技的发展与通信技术的先进,当事人仅通过微信等通信设施协商相关事宜即达成买卖合同的情形大量存在,但由于缺乏对相对方的了解,导致无法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且聊天记录语言含义模糊、指代不明,甚至在聊天记录中没有任何对方的回应,导致无法证实买卖事实及相关交易细节;第三,部分当事人虽然在质量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但未留存相应证据,导致丧失求偿权利;第四,有的当事人对出库单、送货单保管不当,对签收人身份核实不到位,导致法院难以认定货物已实际交付,或者仅依据其单方制作的对账单等证据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在买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导致已付货款金额无法查明,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通过分析出现的问题,这本《白皮书》也对市场主体提出了相关建议。

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所有的竞争,归根到底都是诚信的竞争。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而言,诚信更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是买卖双方能够立足于现代商业大潮中所倚赖的资本价值中的核心成本。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买卖合同的缔约、履行、售后等环节,均应坚守诚信经营理念,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质量、交货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凭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保证等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充分尊重各类买卖合同附随义务和各行业的交易习惯,诚信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切实加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

一是建立科学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法务部门或企业法律顾问与其他经营部门及企业派出机构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保证买卖合同自签订之始就有法律专业人员全程参与,保障企业在买卖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环节中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企业的用人管理。严格把握选人用人的标准,加强对分公司、项目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管理,严格控制对外职务或代理权限;加强企业人员的印章使用权限管理,防止出现各类企业公章混用、乱用、冒用等情形。三是做到交易过程全程留痕。要注意保存买卖合同签订、履行、协商、修改等环节的相关证明材料,做到信息明确、指向清晰;在具备长期合作背景的交易模式中,当事人还应注意定期对账,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账目混乱不清。

谨慎审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买卖合同顺利履行不仅需要当事人自身具有诚信的商业理念,还需要交易相对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交易各方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了解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一是应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经营状况,如股东构成、出资情况、经营信息、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对外授权等相关信息;二是应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交易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如有无因违约等情形引发的诉讼案件、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异常经营或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情形等;三是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前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相对方进行背景调查。

规范订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交易双方应认真对待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应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并严格审查交易相对方的签章、授权等形式要件;二是买卖合同的条款应语义明确,前后一致,尤其是在货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货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货损风险负担、货物检验标准和检验期间等关键信息上应当约定明确,避免因对合同条款产生语义分歧而产生诉讼;三是切忌在合同上随意涂改,确需涂改的,应当由双方在涂改处签章予以确认;四是应当特别注明特殊条款的约定,对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特种买卖的情形应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避免因样品质量、试用费用、合同解约后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

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绿色原则”。买卖合同各交易主体也应当切实遵守法律规定,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行为准则,体现在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一是在买卖合同订立阶段,各交易主体应注重考虑如何充分发挥货物的效用,避免因考虑不周订立买卖合同,进而造成物资浪费,甚至产生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二是在买卖合同履行阶段,各交易主体应当考虑不同种类货物的交付、接收等环节,尤其应当关注化学商品等特种商品的运输、储存等环节,避免浪费资源或因管理不当引发污染环境;三是在货物交付后,如货物存在有效使用年限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按照约定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闪电新闻记者 郎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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