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2020-05-10 04:11:05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李云刚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养老是重要民生事业。山东省自199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迅速,且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等趋势。数据显示,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2000多万,总量居全国首位。3月26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统筹多方资源,明确各方职责,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分为总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5条,于5月1日起实施。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和建设要求
“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针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条例》从设施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化了工作程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说,《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条例》,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王仲泉说,《条例》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又注重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王仲泉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依法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鼓励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同时明确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条例》规定,应当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养老机构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对于养老机构,《条例》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
《条例》明确,养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根据《条例》,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和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床位信息。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养老机构有以上行为,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职责,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改善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应养尽养;鼓励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在医养结合方面,《条例》注重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加强衔接配合。《条例》要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给予护理住院老年人子女适当陪护时间
《条例》坚持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并重,推动养老服务增加供给、提质增效。一方面,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从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慈善公益、人才保障、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条例》规定,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另一方面,从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实施,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条例》还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养老工作进行专门立法,监管和处罚缺少依据和标准。为此,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省立法经验,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照规定移交以及养老服务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量化了处罚标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处分措施。”王仲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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