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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巧了!14.3万元买车库1.9万”转账失败“ 法院根据举证判买方补缴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11-27 11:17:11

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7日讯 日前,青岛莱西市一男子全款购买了车库,出售车库的甲公司当场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但男子支付的车库款中有1.9万支付失败,开发商上门追讨欠款,双方僵持不下,对簿公堂。最终在法院判决后,该男子主动向甲公司支付了剩余1.9万元车库款。

姜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车库一处,价款为14.3万元。协议签订当日下午,姜某支付现金3千元,剩余14万元用多张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刷卡后,甲公司当场向其出具收款收据1份,载明“……收款金额143000元(现金3000元、刷140000元)……”

姜某拿到收据后,甲公司却上门追讨欠款,难道刚交的车库款“不翼而飞”了?双方僵持不下时,甲公司将姜某告上法庭。

甲公司称,协议签订当日下午,姜某确实用多张银行卡向公司刷卡支付车库款,但其中一笔1.9万元刷卡失败。凑巧的是,当日上午,另有一案外人购买车库,刷卡支付也是1.9万元,甲公司的财务人员误认为这笔钱款系姜某所付,故为姜某出具全款收据。次日,财务人员核账时发现姜某通过刷卡转账仅支付了12.1万元,剩余1.9万元扣款失败。

姜某在法庭上辩称,甲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他其中一笔1.9万元刷卡失败,其核实后予以认可,但当日下午,他便让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到他的朋友赵某所开的店取走现金1.9万元。因为甲公司已经给予全款收据,故未再次向其出具任何凭证。

莱西市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姜某是否支付了剩余价款1.9万元。日常交易中,发现钱款支付存在瑕疵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补充完善。甲公司误认为姜某缴纳全款,为其出具了全款收据,事后发现,姜某有1.9万元刷卡失败,对此姜某予以认可,甲公司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姜某辩称,当日下午双方都确定钱款没到账,他让甲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到自己朋友的店取现金。通过当庭拨打王某的电话,王某称未有此事,开发商也不予认可,姜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恰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某在收到二审判决当日,便主动向甲公司支付了剩余1.9万元车库款。

办案法官认为,车库款并非“不翼而飞”,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其中必定有一方说谎,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案件真相可见一斑。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甲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已经提供了证据,举证责任完成。姜某称甲公司已经拿走了现金,但其不能提供付款的相应证据,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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