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法制报
2022-12-26 15:06:12
原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来源:山东法制报
原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21)鲁1322破3号
申请人: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永成,该管理人负责人。
2022年 12月 15日,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只有出资人组未通过。经管理人与出资人组协商,并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符合批准的条件,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2022年 12月6 日,仁和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优先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经过两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安排,职工债权拟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因权益未受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影响,故职工未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本院认为,仁和公司优先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且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备,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合法、公平,经营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有助于改善提升盈利能力,重整计划各方案执行标准明确可行。重整计划草案虽经仁和公司出资人组两次表决未能通过,但因仁和公司已资不抵债,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基于债权优先于股权的原则,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已经为零,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无偿让渡股权及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综上,仁和公司管理人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夫坤
审 判 员 陈兰峰
审 判 员 肖 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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