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日报
2022-12-26 09:17:12
原标题:青岛中院发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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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岛中院发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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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保障投资者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指引》,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这一《诉讼指引》规定的案件范围包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案件管辖范围包括:1.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73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被告在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潍坊、临沂、东营地区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原告提起诉讼需准备以下材料:1.民事起诉状。通常情况下,民事起诉状要注意以下要点:载明原、被告姓名或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根据法院公开的示范案件信息列明被告;载明诉讼请求,形式为赔偿损失,损失一般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载明事实与理由,内容一般包括证券账户开户经过、买卖相关证券的经过、相关行政处罚情况等;落款部分为本人签名署期。2.原告身份证明材料。3.被告身份证明材料。4.起诉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该《指引》中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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