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
2019-03-18 18:30:03
代替考试或构成犯罪,威海高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三名被告人作为考生、代考人和中间介绍人,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处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该案是2015年代替考试罪入刑后,威海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据悉,被告人周某、于某、李某为同事关系。周某计划参加山东省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因工作繁忙安排不开,联系到在同单位关系不错的李某,让他帮忙找人替考,一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交给了李某。李某找到了平日相熟的于某,将相关证件提供给他让其替考。
三人对考试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没什么了解,就觉着这是个普通考试,自认为“监考不会那么严格”,也没把“代替考试”当成什么大事。开考后,于某代替周某参了两场考试,在第二天进行第三场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替考,经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周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实施帮助介绍和联系的行为,系从犯。周某、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三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周某因工作原因找同事代替考试,事出有因;于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无牟利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结合本案案情,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代替考试罪,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于某犯代替考试罪,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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