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眼
2018-11-02 23:37:11
11月2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原因终于查明。面对这一真相,舆论哗然。因乘客与驾驶员起冲突,导致十几条生命逝去,实在惨痛。事实上,这类案件并不少见。很多人认为,这样是为了自己的“一口气”,殊不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耍横”,是要付出代价的。
官方:乘客与驾驶员争执导致车辆失控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目前已查实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
经查实,10月28日9时35分,乘客刘某登上22路公交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结果令人震惊,一时冲动、一个小小的纠纷,葬送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多少家庭因此陷入长久的悲痛。痛定思痛,我们冷静想,这些年,此类事件发生的不少:
2012年12月23日,哈尔滨340路公交车上一名女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并上前抢夺方向盘,拔车钥匙。随后车辆在行驶中失控,冲上人行道撞在了挂指示牌铁杆上。车辆严重受损,司机死亡,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去年12月,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江苏一名乘客不顾其他乘客安危,强行拉动行进中的公交车方向盘,险酿事故。
今年3月,深圳,一名醉汉在公车上撒起了酒疯,不仅打了司机的头,甚至还一屁股坐在了方向盘上。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这名男子控制住。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撒泼”,危害可想而知,对于这些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关责任。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来区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许多事件就是据此作出的处罚。例如上述江苏的案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乘客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深圳的案例中,男子也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处罚。
有判例:乘客抢方向盘撞伤行人被判刑
而一旦情节严重,则往往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难以预料,它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通过以往的判例可以看到,在公交车上对驾驶员动手的乘客,涉嫌犯罪的,最终多被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这类案件并不鲜见,如2015年7月19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从铜仁市碧江区金滩移动公司乘坐15路公交车前往碧江区下龙田加油站附近办事,当车行驶到下龙田站时,因车没有在站台停,袁某与公交车驾驶员袁某保发生争执,袁某抢方向盘,袁某保没有及时停车,导致车辆撞伤了在该车右前方行走的吴某。袁某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的乘客和驾驶员即涉嫌此罪。官方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示:案件折射出规则意识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岩分析,刘某和冉某均已死亡,则不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官方认定他们“涉嫌犯罪”则是对此事的定性,也可以说是为民事赔偿留了个“尾巴”,确定了民事赔偿的主体,受害者家属可以向公交运输公司等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在密闭空间的交通工具内出现一系列事件,在高铁、动车内霸座事件时有发生,老人、男女青年均有参与,孩子等因不给老年人让座被老年人殴打、辱骂等现象亦常见于报端。黄岩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规需要不断更新,而且公交运输公司应当对制定明确的应对规则,一旦遇到类似乘客殴打司机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保护驾乘人员安全。如遇到乘客殴打司机的情况,司机有权停止暂时中止车辆运行,避免肇事人员继续在车辆上为非作歹,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有明确规定,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出现这些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许多人的规则意识淡薄,且处罚力度不够”,黄岩说,与乘坐飞机相比,在大巴车、高铁上霸座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极少受到处罚,而乘坐飞机却不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违法者受到的处罚也都极其严厉,自然出现该情况的可能性就小。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该处罚的处罚、该起诉定罪的起诉定罪,让这一惨烈事故改变我们,让人们敬畏规则。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壹点号 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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