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
2018-04-25 10:15:04
4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并邀请省法制办、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近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规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办法》规定,失信信息的披露期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披露期限届满,公共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官方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针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并列举了七项禁止性行为;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并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邢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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