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法制报
2023-11-03 15:43:11
原标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山东法制报
原标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山东法制报
淄环罚字〔 2023〕07028号
徐寒: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01003403X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临淄区皇城镇东南羊村
你(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辛店街道仉行村南一处院落现场勘查,发现徐寒在此院落倾倒、填埋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共计171.8吨。
你(公司 )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行政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 2月 16日,提供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徐寒在仉行村院落内倾倒、填埋了工业固体废物。
2.证据名称: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时间:2023年2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证明内容:徐寒在仉行村院落内倾倒、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证据名称:证明函和称重单,提取时间:2023年3月19日,提供单位:山东华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徐寒在仉行村院落内倾倒、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共计171.8吨。
4.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 2023年2月16日,提供人:徐寒。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徐寒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2023年6月27 日通过山东法制报(总第8003期)对你(公司 )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23]070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决定对你(公司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1875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 )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我局开具《淄博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33-7188536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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