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网
2021-03-09 11:01:03
原标题:延迟报案就拒绝赔付?平安财险德州中支被判赔偿三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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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虽未在出险后第一时间报案,但因车险合同中未对其报案时间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平安财险德州中支需偿付原告王某保险理赔金33.08万元。
据了解,2018年,王某为爱车投保了平安财险的车险,保险金额为33.8万元。保险期间,王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经权威单位鉴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已达到全损(报废)状态。事故发生三天后,王某向投保的平安财险德州中支报案,平安财险德州中支以王某未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未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为由,对交通事故的性质,以及王某是否存在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提出异议,并拒绝赔付。王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平安财险德州中支应赔付车辆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平安财险德州中支偿付王某保险理赔金33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平安财险德州中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平安财险德州中支主张王某延迟报案不应予以赔偿,但双方未在合同中作出该约定。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能证明王某存在逃逸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且平安财险德州中支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平安财险德州中支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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