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1-01-13 18:29: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3日讯 最近,烟台开发区的一名酒驾司机被交警查获,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坐在副驾驶的乘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位副驾驶的乘客可能有点懵,车又不是我开的,关我什么事啊?如果您要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
2020年12月11号晚上10点多,烟台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至长江路时,发现一辆白色凯迪拉克轿车从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民警将该车拦停检查,发现驾驶员韩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接下来,民警对驾驶员韩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
经过测试,韩某的酒精呼气含量为2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就在民警对驾驶员核查身份的时候,坐在副驾驶的乘客丁某主动凑了上来,开始和民警套近乎。此时,民警发现,副驾驶乘客丁某也浑身满是酒气,看样子喝了不少。经过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丁某也处于醉酒状态。
随后,民警将驾驶员韩某和乘客丁某带到医院,进行了酒精抽血检测。经司法鉴定,驾驶员韩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24mg/100ml,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法定醉酒标准80mg/100ml标准的3倍多,属于严重醉酒。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民警发现,丁某曾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罚过,而在案发当天,丁某仍然驾驶着这辆凯迪拉克轿车,也就是说,丁某又一次涉嫌无证驾驶。
原来,当晚韩某和丁某喝酒到深夜,离开时韩某认为丁某酒喝得比他多,觉得自己还算清醒,主动提议由自己开车,而丁某未加劝阻就将车钥匙交给了韩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驾驶员韩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拘役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而车主丁某将自己所属的机动车交由明知其饮酒的韩某驾驶并在车上乘坐,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丁某也将面临拘役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目前,韩某、丁某二人均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第一,明知他人醉酒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第二,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者指使驾驶员驾车的;第三,两人或者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第四,对驾驶员危险驾驶罪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闪电新闻记者 宁佳 烟台台 李龙 烟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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