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日报
2019-09-15 10:38:09
9月12日晚《问政山东》栏目曝光了在青岛平度市田庄镇宝落村村南,存在非法排放尾砂以及当地应急办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问题。9月13日上午,省应急管理厅派出督导组赶赴现场,对曝光问题进行现场督导。记者在现场了解到,目前涉嫌威胁记者的企业厂主以及泄露信息的应急办工作人员,身份均已确定,他们分别是青岛政润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秦新某和田庄镇应急办主任于某。于某在接到记者的举报电话后,将举报人的信息告诉了涉事厂所在地南苏村的村支部书记秦承某,秦承某将消息透露给了厂主秦新某,之后秦新某拨打了记者的电话。据了解,秦承某和秦新某是亲兄弟的关系。目前三人均被警方控制,警方和纪委已经共同介入调查。
场景还原
记者在青岛平度市田庄镇宝落村村南五六百米外的矿坑,发现一辆挖掘机正在作业。专家表示,这个露天采坑基本上可以确认是非法排放,露天坑排放的尾砂没有经过管路排放,对主坝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记者将情况举报给了平度市田庄镇安监办。平度市田庄镇安监办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复,刚安排人过去看了一下,并没有发现有人施工。而就在记者给平度市田庄镇安监办举报完情况大约10分钟后,记者接到了一个神秘的电话。
记者:你哪位?
神秘人:我是平度的,你济南的是不?你有一个电话,说我在这个地方干活违法,是不是?
针对片子反映的记者接到自称厂长的威胁电话,平度市委副书记、市长李虎成说,看了之后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将由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介入,涉嫌刑事犯罪的,我们将坚决予以处理,移交执法机关。针对曝光的尾矿问题,山东省应急厅厅长赵豪志表示,将马上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调查,对于违法生产,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公职人员泄密,该怎么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是2018年10月新设部门,机构属性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其工作人员毫无疑问属于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泄密举报人信息的行为,我国有相应规定。
一是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田庄镇应急办主任于某作为公务员,首先应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违法的公职人员的身份作出相应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其中第七条规定: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是如果涉嫌公务犯罪,则根据《刑法》进行处置。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目前来看,田庄镇应急办主任于某,作为公务员,泄露“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已经比较确凿,应根据《行政机关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至于其它方面,则应根据其身份,做出相应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是否涉嫌犯罪,则有待进一步调查。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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