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胶东在线
2018-10-10 11:41:10
胶东在线10月10日讯(记者 侯嘉伟)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牟平法院高度重视,强力推进,立足审判职能,成立了由院长、分管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等组成涉黑恶势力犯罪审理专业化审判队伍,配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围绕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取得初步成效。今年第三季度以来,对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批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刘某、张某、张某某、孟某非法拘禁案
在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张某某、孟某非法拘禁案中,牟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因被害人张某购买香菇未支付其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张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孟某于2018年1月28日凌晨5时许,窜至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北海金湾批发市场六号冷库门前,采取拖、拽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张某带上白色哈弗越野车,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欲将其带回遵化市,当天11时许,车辆行驶至莱州沙河检查站时被查获。期间,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对被害人张某实施过殴打,致其面部轻微伤。
牟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张某某、孟某为索要合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刘某、张某、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张某某、孟某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孟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居住地司法局同意二人纳入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被告人张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不同意其纳入社区矫正,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2018年8月13日,牟平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孟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林某某、林某敲诈勒索案
在被告人林某敲诈勒索案中,牟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谭坦通过QQ添加网名为“无心”的杨某为好友,当时杨某告知其姓名为“刘雪”,双方通过聊天约定见面。2017年12月29日20时许,林某某得知其女友杨某与被害人谭坦约定在烟台市牟平区沁水河公园见面后,纠集被告人林某以被害人谭坦勾引林某某女友杨某为由,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拿走被害人身份证作抵押,向其索要人民币5000元,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遂。期间,被告人林某将被害人谭坦面部、眼部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谭坦双眼部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件民事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谭坦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得到谅解。在被告人林某某敲诈勒索案中,审理查明事实同上。另查,2017年12月17日,在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南莒城村杜某某家中,被告人林某某在帮助被害人杜某某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时,利用帮助杜某某操作手机的时机,通过支付宝“蚂蚁借呗”盗得被害人杜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将盗得现金全额退还给被害人杜某某。
牟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2018年7月20日,牟平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林某采取暴力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已于案发后全额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018年8月20日,牟平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丛某开设堵场案
在被告人丛某开设赌场案中,经牟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丛某于2017年7月底至2018年5月26日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两次在牟平区金帝御景小区北侧门面房一游戏厅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所设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折合单人机共计78台。
牟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丛某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78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丛某部分犯罪系自首,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2018年8月28日,牟平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判处被告人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赌资及具有赌博功能的设备。
孔某、孙某、韩某寻衅滋事案
在孔某、孙某、韩某寻衅滋事案中,经牟平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孔某伙同被告人孙某、韩某在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利民小区北侧路西的深夜餐厅内无故殴打被害人姜某,期间被告人孔某、孙某持啤酒瓶打被害人姜某头部,后与被告人韩某共同对被害人姜某拳打脚踢。双方离开深夜餐厅后,在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和新建大街丁字路口南侧处,被告人孔某、孙某、韩某又对被害人姜某拳打脚踢,致姜某鼻部、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鼻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于2018年5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孙某、韩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轻微伤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的合理经济损失20745.14元三被告人应予赔偿,三被告人表示愿意在此基础上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54.86元,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0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韩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且能够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2018年9月29日,牟平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牟平法院自觉将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遵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四个一批”集中统一行动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资源,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积极贡献力量,同时,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专项斗争的认可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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