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胶东在线
2018-01-03 21:16:01
胶东在线1月3日讯(记者 嘉伟 通讯员 曹华东)俗话说:“法律是根高压线,谁碰上它谁触电。”但有些人却偏偏不信,烟台小伙张某,在明知两辆名牌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低价收购,终被警方查获,铸成大错触了电。
近日,烟台开发区民警在开展网上追逃工作时,发现一名涉嫌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在逃嫌疑人张某频繁出现于开发区及周边地区。经过大量工作,民警锁定张某的落脚地点,并在烟台某村庄内将张某抓获。
2017年7月的一天,烟台市某村庄青年张某、李某、王某在家闲来无事,便聚到一起打算找点发财的“生意”做做,几番合计,三人打起收购“便宜货”的主意,多方打听,三人从网上认识了一名河北籍男子,该男子称急需用钱,低价出售两台品牌轿车。三人明知车辆的来路不正当,仍然决定铤而走险,最终双方以13万元的价位谈妥,并相约在河北省某高速路口交易。交易成功后,张某等人便驱车准备返回烟台,幻想着回头倒手赚差价的美事。殊不知河北警方已经闻风而动,在路上将李某、王某拦截,连人带车抓获归案,而侥幸的张某逃开了警方的追捕网,一路逃回烟台老家躲避风头。随后,张某被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为躲避警方追查,张某不仅更换了手机号码,隔断了与外界的联系,还经常变换藏身地点,不间断往返于烟台周边地区。 一段时间后,张某自以为“失踪”了这么久,应该没人“关注”此事了,随后便在开发区、福山区、栖霞等地频繁出现,过起了“正常人”的生活。殊不知他的行踪早已被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发现,最终将其抓获。目前,张某已被警方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科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81695052,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