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网
2017-06-06 08:00:06
大众网济南6月5日讯 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济南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标准。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16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77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年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16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77元。
据了解,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120元提高到现在的596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各类低收入困难群体;而农村低保则由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现在的4277元。
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障发放方式,目前低保金实行差额式发放,即低保家庭享受低保金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比如说,某城市低保家庭有4人,家庭每月总收入为1500元,按标准该家庭每月可获得的低保补助为596×4-1500=884元。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是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据了解,为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近年来济南市积极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2014年6月,成立市级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状况及规定期限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以及支出状况等进行核查。
其中,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等;(7)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政府发放的老年补贴、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15)归侨生活补助费;(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大众网-山东24小时客户端记者 孙杰 通讯员 吴俊旭 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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