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
2017-03-01 21:40:03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7天连锁酒店电梯事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电梯维保单位的两名责任人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和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2015年3月下旬,青岛某电梯有限公司接到7天连锁酒店电话,得知位于营口路32号的酒店内电梯发出焦味。业务经理林某违反“双证作业”规定,派出不具备维修资格的维修员刘某单独前往维修。刘某违反技术规范,对制动器简单调整后,电梯继续运行,维修过程中并未发现电梯存在的其他问题。第二天中午,电梯发生事故,造成四川来青旅客72岁的吴某及其3岁的孙女周某双双坠下电梯井,当场身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电梯由于制动轮与制动闸瓦间隙调整不当,电梯在运行中制动闸瓦衬磨损严重(应该更换),使得制动闸瓦衬与制动轮之间有了非正常间隙。事故发生时,由于制动器失效,制动器正常制动时,制动力矩严重不足,不能有效制停电梯,导致轿厢在对重的重力作用下向上溜车,是造成被害人二人掉入电梯底坑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此,维修员刘某应负直接责任。而林某违反安全法规,也难辞其咎,应负领导责任。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责任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表现,均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决一人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另一人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目前已生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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