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贵阳息烽县人民法院、大皖新闻报道,近日,贵州贵阳,张女士因婚内多次出轨,与丈夫易先生离婚。两人离婚后,张女士多次去看望由易先生抚养的女儿,并表示其知道错了、想复婚。易先生表示同意并与其同居。可张女士在与易先生同居期间再次“出轨”。易先生一气之下,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收到的赠与款12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那么,易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 @娟姐看法 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首先,从法律上讲,易先生与张女士没有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后就是各自的个人财产,即便离婚后同居也不会因此而改变。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易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双方再同居就只是情侣关系,各自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干涉,即双方对各自的财产有单独处分权。
其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照顾、扶助对方的法定义务。离婚了,这个义务就不存在了。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换而言之,即便张女士与易先生同居,易先生也没有照顾、扶助张女士的法定义务。即易先生随时可以让张女士收拾东西走人。这与夫妻需要离婚并签好离婚协议,才能让对方走人是不一样的。
最后,双方属单身身份,且双方同居是奔着复婚去的。即两人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才同居的。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由于易先生对前妻张女士没有扶助义务、双方的财产都是独立的。因此两人同居期间,易先生给张女士支付的钱款就是属于赠与行为,且易先生是基于两人能够复婚的情况下,才实施的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张女士未能履行接受赠与的附加条件,即张女士因再次出轨而未能与易先生缔结婚姻关系,故其负有返还赠与钱款的法定义务。
最终,经法官耐心劝解后,易先生与张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女士向易先生退还转账12000元,并当场兑现。双方均表示以后会继续承担起作为父母的职责,正确处理好两人的关系,为女儿的成长提供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