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3-02 20:07:03
齐鲁网3月2日讯 最近一段时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校园欺凌暴力的事件接连曝光,尤其是一些恶性事件,屡屡触碰着社会大众的神经。孩子们到底怎么了?社会和法律专家开始呼吁,是法律的宽容变成了纵容,为了避免危害社会,必须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严惩。
案例一
2013年12月2日早上六点,在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校区,一个戴帽子的人,对自己旁边的一个人连捅八刀,直到对方躺在地上,作案后行凶者快步离开了现场,随后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逮捕了凶手。让调查人员没有想到的是,做出如此凶残行为的,竟然是一名15岁特警专业的学生。
被害人颈外静脉和心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件调查清楚以后,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本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处介入审查,那胡天浩行凶动机是什么呢?
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未检处王凯介绍 :“他多次强调,发生这样的事情,都是被害人这边出现了过错,导致他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
原来被害人和胡天浩是同一个宿舍的同学,两人在事发前发生过小摩擦,不过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不短的时间了,可胡天浩却记了仇,就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胡天浩用提前买好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杀害。到案后胡天浩表现出的冷静,这让检察人员很吃惊。
王凯介绍:“他对公安机关有过供述,因为我不够18周岁,我犯罪的时候是未成年人,对方已经死了,我已经够本了,即便是赔个钱,也就是赔个棺材本的钱,我死不了。”
胡天浩在犯罪之前就咨询过自己学校的老师,有关未成年人杀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他很清楚自己无论犯罪多严重,都判不了死刑,检察官多次接触发现,胡天浩的悔罪态度极差。
王凯介绍:“他的成熟度和他的年龄和他的成熟度,有点不太相符,不管是他的谈话还是他对事情的规避,还有事前的准备,他都做的非常的充分”
而且在最初接受调查的时候,胡天浩还有意隐瞒自己之前的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在胡天浩杀人的4个多月前,就因为琐事将一名同学打成了重伤,因为胡天浩是未成年人,再加上他的家人对伤情鉴定有质疑,所以一直没有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胡天浩到案后两案并案侦查,但在看守所关押的时候,胡天浩仍然不思悔改。
山东省东营市看守所民警回忆:“监室里每当进来新的在押人员的时候,他都会和人发生矛盾,而且他打架的次数我们都已经记不清楚了,虽然他年龄小,但是他身体素质好,和同样年龄的孩子打架,基本不是他的对手。”
检察人员在做社会调查时,发现胡天浩走到这一步,其实跟他的成长环境也是有关系的。
王凯介绍:“他家里母亲对他很溺爱,知道出了事,也是在说被害人的错误,他父亲管教很严格,父子俩打仗都能打到马路上去。”
母亲极端溺爱,父亲极端严格,长期生长在这样的家庭环境,让胡天浩养成了习惯采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性格。2014年12月30日,胡天浩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7年。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办案的检察官对这个判决并不认可,随后提起了抗诉。
王凯表示:“虽然他是未成年人,但是他的主观恶性很深,一些小事情都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都会做出一些暴起伤人的行为,如果放任他在社会上,他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险,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是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死一重伤,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判处无期徒刑的,但是罪行极其恶劣的是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
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建议做出终身裁决,胡天浩改判为无期徒刑,检察院抗诉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过轻的案例在我国并不多见,检察院作出这样的决定也很慎重。
王凯表示:“虽然我们国家要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但是我们认为保护是双向的,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因为两个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年龄也都不大,同时还要保护社会的利益,因为社会的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数据显示:14岁至16岁年龄段发生犯罪行为所占比重逐年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恶性化的趋势。这个问题的确应该重视起来了。但问题如何解决?如果单纯看胡天浩的这个事,似乎可以成为那些专家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未成年人犯罪的佐证。但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从社会现实,还是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这都属于极端个案。关于未成年人的问题,必须慎之又慎。
案例二
17岁的赵龙(化名)是现在是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的一名大一新生,而就在一年前,正在读高三的他,因为参与打架斗殴差点就无法进入大学的校门。
赵龙回忆:“当时我谈恋爱,因为一个女生吃醋,反正就是一时冲动,打了那个男生,和这几个同学一块。”
2015年4月上晚自习的时候,因为情感问题,赵龙叫着自己的同学,想去给自己所谓的情敌一个警告,可这个警告造成了他们没有想到的后果。受害者腰椎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按照法律规定打人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赵龙的同学唐浩(化名),也是参与当天殴打事件的参与者之一,马上面临高考了,唐浩学习的是体育专业,文化课成绩也不错,进入大学十拿九稳,一时的冲动打乱了他所有对未来的憧憬。
唐浩表示:“当时是朋友义气,同学说跟别人吵架了,就去看一下,就去凑一下热闹,谁知道打起来了,为他(同学)着想嘛,他一喊我们就去看看。”
参与当天殴打的一共有包括赵龙、唐浩在内的六人,全部都是高三的学生,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公安部门在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交给了山东省曹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山东省曹县检察院未检科刘娟介绍:“当时案子送到我们这里的时候,已经是八月份了,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就在想,他们是否已经参加高考?在询问的时候,我就着重问他们这一点,他们说已经参加高考了,已经被大学录取了。”
六个学生分别被不同的大学录取,是继续起诉还是减轻对他们的处罚,给孩子们一个进入大学的机会,是摆在检察官面前最重要的一个问题。
刘娟表示:“如果让他们跟社会人员纠集在一块,社会效果并不好,他们可能就会越走越远,越走越远,我们逮捕还是起诉,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他们改正。”
对于检察院来说,起诉容易,可不起诉就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调查人员走访了6个学生的老师、同学还和邻居等,做了大量的社会调查。
刘娟介绍:“找他们的班主任老师做了一些社会调查,发现他们都是未成年,都是初犯偶犯,可塑性很强。”
6个学生认错态度积极,并且主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经过了这件事,几个孩子对未来都有了新的认识,最初引起这件事的赵龙,本来学的是软件工程专业,现在自己改学了法律。
赵龙表示:“就是想了解法律,不能不懂法,以前因为不懂法犯了很多错误。”
自从这件事了解后,唐浩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唐浩的父亲表示:“现在孩子改变很大,什么事都和家里商量,跟以前不一样了。”
不留案底,几个孩子以后当兵、上学或者从事其它的工作都不会受到影响。案件终结了,可检察院的工作却并没有结束,因为青少年心理尚未成熟,检察院制定了三到四年的帮扶期,不定期地到几个孩子现在就读的学校了解情况,并且定期听取他们的心理汇报。
刘娟表示:“我们和他们保持着书信联系,其中一位考上了菏泽学院,他说自己在大学报到的第一天,站在他们学校门口,当时他就在想,他如果被起诉到法院,他走进的门肯定不是这个学校的门,走进的可能就是监狱的门。”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宽严结合
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目前检察机关目前采取宽容但不纵容、宽严结合的态度,山东省2016年对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在校学生依法批捕50人,起诉126人,这只占整体涉案人数的一小部分。
山东省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栾驭介绍:“我们的理念就是只要这个孩子能挽救过来,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我们是要努力把他挽救过来,但是对于一些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我们要按照法律妥善进行处理。”
针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的裁决并不是事件的终结,帮助他们改过自新才是目的。正视问题,并不意味着一刀切,对于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看法,很多法律专家表示了反对。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丽萍表示:“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者,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它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如果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甚至是严重不良行为,不加以矫正,反而加以纵容的话,这样(法律)会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键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原因,这其实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系列的家庭问题、教育问题、社会问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毕竟只是事后惩治,起到的是威慑作用,而伤害的事实已经发生。所以现在比起修改《刑法》更为迫切的是,建立整个社会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体系,以便对未成年人起到正确的引导,让他们在懂得使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同时,也要敬畏遵守法律。
编后:有句话是这么说的,改造一个人比惩罚一个人要难得多。未成年人犯罪,绝不会因为修改某一条法律就能立竿见影,也不会因为严打一通就平安无事。社会问题最终要由社会解决。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加强对问题家庭的干预,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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