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宁晚报
2024-01-30 12:33:01
原标题:《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五一起施行
来源:济宁晚报
原标题:《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五一起施行
来源:济宁晚报
本报记者 万德龙
物业管理和服务关乎千家万户,是居民关注的重点、讨论的热点,是关系民生和社区治理的重要工作。1月2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条例》已于1月2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包括总则、物业服务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7条,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立法工作中,针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实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正确区分立法问题、执法问题、普法问题,区分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与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科学把握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边界,处理好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留给我市的立法空间范围内,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地方物业管理立法的最新要求,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物业和业主双方的行为限制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在物业使用中若行为不当易引发邻里矛盾,严重的还会损害建筑物质量与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改建(构)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书房、厨房的上方;
(三)擅自拆改供气、供热、供水、排水设施;
(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五)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高空抛物;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违法搭建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挖掘地下空间、私开门窗;
(九)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
(十)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绿化设施或者擅自伐移树木;
(十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十二)使用地锁、石墩、栅栏、板凳等障碍物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辆或者在共用走廊、门厅、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
(十三)占用楼道、楼顶、道路等业主共有部分放置杂物;
(十四)私设充电桩、私拉电线电缆,携带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楼房;
(十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六)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81695052,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