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时报
2023-01-13 15:29:01
原标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济南公安公布7起案例
来源:济南时报
原标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济南公安公布7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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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济南公安微信公众号公布一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危害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因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呈上升趋势,造成多人伤亡及巨大财产损失,给社会、家庭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
案例一(造成伤害类)
1月8日中午,商河县一名9岁多男孩,在燃放两响烟花爆竹时,由于烟花爆竹燃烧缓慢、延时,男孩过去查看,当用脚踢的时候,二踢脚突然爆炸,当时爆炸的威力将孩子羽绒服燃着,旁边的人见状抓紧将孩子羽绒服上的火扑灭,并紧急送到当地医院治疗。
在当地医院经简单治疗,男孩又被家人紧急送到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经检查男孩的肾、脾破裂,大小肠穿孔,腹壁肌肉坏死。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案例二(引发火灾类)
1月1日21时许,市中七贤街道文贤居一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掉落火星引燃居民楼后侧山坡枯草,并波及楼下停放车辆和车棚等物品,造成直接损失6万余元。
市中分局七贤派出所对李某进行传唤,经询问,李某为哄孩子开心,前期路过外地从路边流动摊位上购买了烟花,李某对自己燃放烟花爆竹一事供认不讳,并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已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引发火灾类)
1月7日晚8点多,在济南某小区,几名小学生燃放烟花,不慎导致路边绿化带起火,并且有蔓延至保温墙上的趋势,火苗有三五米高。幸好在家休息的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历城大队黄台消防救援站人员,偶遇火情迅速拿起灭火器扑灭。
案例四(夜晚燃放类)
1月10日21时许,平阴县公安局在平阴县主城区禁放区域银丰公馆门口查获燃放烟花爆竹的赵某,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夜晚燃放类)
1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历下区姚家派出所接到多个报警,举报万象城附近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经查,1月12日凌晨1时20分左右,一男一女驾驶一辆鲁R牌照的轿车停放在万象城路边,从车辆后备箱拿出一个大礼花进行燃放,后迅速逃离现场。民警3时25分找到该女子,将该女子查获并依法处以罚款。
案例六(非法储存类)
济阳分局加强集市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查处力度,于1月11日下午,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查获非法储存在民宅内烟花600余箱,大地红、鞭炮等一宗。经审查,闫某对自己在无证的情况下,提前购置烟花储存在家中往外销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校园医院区域燃放)
1月3日,莱芜区分局北孝义派出所接到110警情,在禁放区御景花园小区内部幼儿园南侧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北孝义派出所接到警情立即到达现场,对燃放周边进行勘察,固定证据拍照。通过调查走访,找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人刘某某,在证据面前,刘某某对其燃放烟花供认不讳。现已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据济南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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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卖“加特林”烟花公安提醒:涉嫌违法售卖、转发都要担责
快过年了,不少市民朋友圈也异常热闹起来,有卖年货的、卖药的,还有卖“加特林”的。
这些操作在警方看来如何?济南长清警方提出专业提醒,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
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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