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宁日报
2022-09-13 09:30:09
原标题:关于《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济宁日报
原标题:关于《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济宁日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电梯总量已达44569台,且仍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长。虽然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状况总体平稳,未发生电梯亡人事故,但电梯是机电一体智能化、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长期高负荷运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使用不当,容易发生电梯轿厢困人或意外伤人等突发事件。电梯安全还存在监管部门职责分散,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不够明晰;部分建筑物设计和建设单位电梯选型不正确;新安装电梯质量保修服务期短;电梯维保单位小而散、流动性大、技术水平差,存在低价竞争等问题。
目前,国家和我省还没有专门的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且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已施行5年以上时间,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诸多新的问题。近年来,省外的杭州、南京、苏州,省内的潍坊、枣庄、滨州等地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地方电梯安全条例,电梯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成效显著。因此,我市出台《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十分必要且可行。
二、起草过程有关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今年4月初,我市启动了《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立法工作,联合市人大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4月上旬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4月下旬通过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同时还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15个部门单位意见建议;5月下旬书面征求了各民主党派意见建议;6月中旬还以座谈会形式征求了相关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意见建议。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先后进行了5次集中修改完善,经电梯行业领域专家和法律专家风险评估后,形成了《条例(草案)》;8月22日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提请审议《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的议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条例(草案)》包含总则,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八章、五十五条。
(一)关于职责分工。《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二)关于电梯的选型配置。《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满足救援、环保等要求。《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三)关于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规定了其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乘客不得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不得将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等禁止性要求。《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电梯安全运行监控服务平台,便于统一调度救援。
(四)关于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条例(草案)》第四章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明确电梯安全评估主要针对因使用年限过长、遭受外力影响、运行故障率升高或者存在其他隐性系统性风险的电梯,通过评估对电梯安全提出最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案。
(五)关于电梯应急处置。为保障市民乘坐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专门设置应急处置一章。针对电梯安全监控服务平台,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转维护、数据管理等工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平台的调度。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对电梯制造、改造、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乘梯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第五十三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责任追究。
(七)《条例(草案)》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为方便快速还原故障或者事故过程,《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为保障电梯轿厢被困人员随时与外界进行沟通联系。第十三条规定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第十五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安装、销售经营的电梯保修期限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已经济宁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现将《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jnrdfgw@163.com,也可以寄送至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272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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