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新闻网
2017-04-27 11:32:04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陈菲菲 通讯员张玉杰 杨晓宇)昨日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针对屡禁不止的家暴问题,突出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家暴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护人身安全。
据了解,该《细则》主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受理法院及审理程序、保护令的内容、撤回条件及复议程序进行了规定。
《细则》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是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可代为申请。申请形式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明婚姻家庭或共同生活关系的证据以及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居住地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其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探视权等。申请人本人递交申请书,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属自愿、合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撤回。
该《细则》说明,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果对保护令不服,可以向作出保护令裁定的法院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复议申请十五日之内由原审判组织或者另行组织审判组织作出复议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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