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酒驾被扣车上食品变质要求赔偿 法院这样判!

来源:闪电新闻

作者:孔冠军

2025-02-11 16:59:02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1日讯 酒驾被查车辆被扣,车上的大闸蟹、鸡蛋、猪肉等部分食品过期或变质,车主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车辆被扣留时车载物品的处理权到底归谁责任谁来承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执勤人员此前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卢某某存在酒后驾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向卢某某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交警部门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卢某某持相关证件在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扣留车辆时,交警部门依法告知卢某某取走车上贵重物品。卢某某妻子胡某某从车上取下一些物品后,与卢某某离开现场,车上衣服和食品等物品未被取走。卢某某一直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后部分食品已过期或变质,衣服等物品未损坏。卢某某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卢某某的诉讼请求。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卢某某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卢某某提出的赔偿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卢某某被扣留的车辆系家用小型汽车,不可能运载批量货物,其随车少量衣物及食品均可自行带走,且交警部门已对其作出告知。车载物品除两桶大闸蟹、一桶鸡蛋和一提猪肉为生鲜食材外,其余物品都具有较长的保质期,不会在15天的处理期限内发生损毁。卢某某在明知车上有易变质食品、交警部门已告知其取回、卢某某也具备当场取回的条件的情况下,仍未取走相关物品,放任部分食材损毁,其应对车内物品损失承担责任。

据本案审判长王娟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车载货物第一顺位处理权主体系当事人。车载货物是当事人(一般系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时应当保证当事人合法财产免受不必要的损失。该条款首先明确“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从文义解释来看,当事人为车载货物第一顺位的处理权或称之为先处理权主体。其次,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载货物登记并妥善保管的前提系“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在此需要认识到,车载货物在客观方面可能存在当事人能够处理或当事人无法处理的状态。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对于车辆中所载物品的品类、数量以及状态是明知的,对于未取走的物品应当视为经当事人判断后无需再次处理,以及同意继续放置于车辆中。在此情况下,不应认为剩余车载物品的处理权移交至交通管理部门,此时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对剩余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再次,从可行性及执法成本角度理解行政机关的变卖或拍卖义务。对于被扣留的家用小轿车中的少量物品,相对人自行带走或处理,完全在其能力范围内。而在相对人拒绝带走或故意不处理的情况下,如要求交警部门必须履行组织变卖或拍卖程序,从现实可行性和执法成本等各方面考量,不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综上,车辆被扣留时车载物品的处理权并不当然属于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当客观上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当事人放弃处理权时,才发生车载物品处理权的转移。本案一审判决后,卢某某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闪电新闻记者 孔冠军  通讯员 刘苗 报道

[责任编辑:孔冠军 张衍峰 谭庆国 董光强]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s://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81695052,诚邀合作伙伴。

版权所有: 齐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2847号-1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50300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70002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  邮编:250062
技术支持:山东广电信通网络运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