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胶东在线
2019-12-04 08:47:12
胶东在线12月4日讯(通讯员 董士杰) 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市2020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工作已开始。
一、申报标准
各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其如实申报2020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总额”包含以下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暂定为3269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暂定为16346元,待2019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行调整。缴费基数确定后,应对缴费基数进行10天公示,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留存备查。
二、申报方式
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个险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生育两险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各参保缴费单位在缴纳2019年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并完成当月缴费人员增减业务后,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和“烟台市医疗保障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分别申报2020年度缴费基数。
三、特别提醒
1.请各参保缴费单位务必于2020年1月10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依法收取滞纳金。
2.参保缴费单位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职工2020年度缴费基数不准确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调整,经稽核确认后按规定调整。自2020年4月1日起,经稽核审计后发现单位有未如实申报基数的(最低、最高基数统一调整的除外),均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差额部分自2020年1月起收取滞纳金。
3.由于缴费基数重新申报,可能导致每月社会保险费出现增加,请根据缴费基数提前核算相关费用,确保账户额度充足,避免因账户额度不足造成划收社会保险费失败而产生滞纳金。
4.2020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通过参保系统对参保单位的在职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比对,对人数和基数不实的,将按规定责令整改并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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