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4-01 17:06:04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日讯 近日,莒县检察院集中起诉了多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日照市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出击,重点关注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案件。
一、赵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9年1月至4月,赵某某先后多次夜间到莒县村庄周边山岭地,采用强光进行照射,同时使用细狗以及手抄网等工具进行非法猎捕,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共计41只。
同年4月8日,莒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赵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发现野兔死体1只、黄鼬死体1只、蟾蜍活体10只(已放生)。
2020年3月17日,莒县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向莒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事实、定性认定意见及量刑建议,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判处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据了解,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二、于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于某某在莒县某村住宅小区空地内,通过在鸟笼中投放诱饵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一只,并饲养一段时间。于某某在互联网进行出售时,被热心群众发现并举报。经有关部门认定,被捕获的鸟类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隼。被捕获的红隼生存状态良好,经调查取证后被办案民警带到野外放生。
红隼(网络图)
莒县检察院以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莒县法院提起公诉,于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3月25日,于某某被莒县人民法院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记者在相关法律中了解到,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日照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闪电新闻记者 郑雅馨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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