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0日讯 今天下午,山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原则审议通过《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原则、审查措施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规章”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总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此外,《规定》明确,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规定》还要求,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规定;内容是否适当;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有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规定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的,由相应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处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
《规定》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不合规的情况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查权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审查申请。同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申请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