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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闪电新闻

作者:唐福晨

2024-06-12 10:00:06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2日讯 6月1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15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引以为戒,加大执法处罚力度,防范和遏制城镇燃气事故发生。

闪电新闻记者注意到,15起案例当中,包括潍坊李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2024年3月26日,山东广播电视台《今日聚焦》专栏披露,有人擅自售卖、倒装液化气,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调查,3月22日李某某17时30分在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崔家庄村12号自家门前售卖液化气,将鲁V913EV厢式货车上存储的液化气瓶(50公斤)使用塑料管连接到用户自己带的液化气瓶(12公斤)阀门上进行灌装。

经查,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4年4月9日,潍坊市潍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李某某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附: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滕州市李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以来,李某某为获利,自己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在无任何合法运输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非法运输并向他人私自出售液化气。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

处理结果:本案现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4年3月22日,滕州市公安局[滕公(龙泉)行罚决字(2024)548号]依法作出对李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期限为2024年03月22日至2024年04月01日)。

案例2:枣庄市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擅自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7日,枣庄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重大非法经营燃气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涉案价值100余万元,其中涉及峄城区1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即枣庄市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经核实,枣庄市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经核查,枣庄市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擅自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燃气经营者擅自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处理结果:5月17日,枣庄市峄城区住建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000元。5月22日,枣庄市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月23日,枣庄市峄城区住建局予以结案。

案例3:潍坊李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今日聚焦》栏目披露有人擅自售卖、倒装液化气,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调查,3月22日李某某17时30分在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崔家庄村12号自家门前售卖液化气,将鲁V913EV厢式货车上存储的液化气瓶(50公斤)使用塑料管连接到用户自己带的液化气瓶(12公斤)阀门上进行灌装。

法律依据:经查,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2024年4月9日,潍坊市潍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李某某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泰安市泰山区某某餐饮服务部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7日,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上高执法队员检查发现上高街道宁家结庄村泮河大街以南泰良路路东泰山区某某餐饮服务部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本案中泰山区某某餐饮服务部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违反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泰安市岱岳区于某无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情况:2024年4月岱岳区房村派出所调查发现,居民于某在房村镇西良甫村自家院落内存有储存液化气钢瓶一批、液化气分装设备一套,于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存在非法经营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未经许可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之规定,对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对违法所得24390元、非法储存的液化气予以追缴,对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一套分装设备、两个50公斤的液化气钢瓶予以收缴。

案例6:莱芜某某液化气站跨区域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泰安市岱岳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住建、综合执法、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济南莱芜某某液化气站在未取得岱岳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在岱岳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实,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符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70-2较轻阶次(“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东平县张某某更换居民燃气计量表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7日,张某某在东平县某社区实施诈骗诱导居民更换燃气计量表。后经燃气企业入户安检时发现燃气计量表异常,遂报案。张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处理结果:给子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扣缴违法所得1200元、收缴重庆瑞力比膜式燃气表一台;行政拘留送东平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4月01日到2024年04月11日。

案例8:泰安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未设置消火栓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8日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泰安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消火栓系统,予以调查立案。

法律依据:泰安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消防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仓库占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符合“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消火栓系统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4年3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泰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之规定,给予泰安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威海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为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5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联合检查执法期间,发现杨家滩100B公寓2212室、2711室存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经询问业主及查验二维追溯码,确认两户所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均为威海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提供。该行为属于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威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密闭空间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为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用户提供服务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依法对威海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10:威海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7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威海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用气瓶充装记录表中,充装人员处签名人员是无作业证人员,检查人员处无签名,检查人员缺失。该行为属于无证作业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威海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处理结果: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威海市茂安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无证人员作业行为和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并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11:日照市岚山区查处非法运输、买卖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岚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车牌号为苏GXXXX的白色福田驭菱卡车多次在岚山区内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经细致摸排:车主为杨某某,在连云港赣榆区和日照市岚山区周边多次运输和售卖液化石油气,无运输和售卖危险物质相关手续。其非法售卖液化石油气的对象多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小摊小贩,客流量大,且液化石油气的运输量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之规定。

处理结果: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等处罚,并对涉案物品进行销毁。涉案车辆及相关线索已依法移交岚山区交通局综合执法大队。

案例12:莒县查处非法储存、运输、买卖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莒县燃气安全检查组在店子集街道某液化石油气站例行检查时,发现西北崖村张 某某 存在非法售卖、运输行为,及时报警通知莒县公安分局店子集派出所。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之规定。

处理结果: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等处罚。

案例13:单县朱某某、许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3日,单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根据线索,立即联系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反馈单县徐寨镇朱大庄朱某某、丁楼村许某某在家“大瓶灌小瓶”的问题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发现朱某某、许某某家中非法储存液化气瓶,存在安全隐患。专班人员立即对其违规液化气瓶进行扣押,并对以上两个非法储存液化气的黑气窝点进行了取缔查封。

法律依据:经核查,朱某某、许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本案现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4年3月15日,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朱某某、许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期限为2024年03月15日到2024年03月20日。

案例14:邹城市高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7时许,邹城市大束镇大洪村村民高某某驾驶装有液化石油气罐(三个罐内装有的液化石油气共计120公斤)的时风牌机动三轮车行驶至邹城市张庄镇桑北村时,被张庄派出所出警民警查获,后将高某某口头传唤至张庄派出所接受询问,高某某到案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依据:经核查,高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民房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之规定,属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

处理结果:本案现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4年5月14日,邹城市公安局依法作出对高某某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期限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7日)。

案例15:梁山县孙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日晚19时许,寿张集派出所民警在本辖区东孙庄村进行巡查时,发现东孙庄村村民孙某某家中车库内非法储存石油液化气八罐,四个五十公斤大罐,四个十五公斤小罐,共计非法储存二百六十公斤石油液化气。

法律依据:经核查,孙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民房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之规定,属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

处理结果:本案现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4年4月2日,梁山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对孙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期限为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7日)。

闪电新闻记者 唐福晨 报道

[责任编辑:唐福晨 刘畅 穆楠 张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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