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30日讯 经2023年7月、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六次会议两次审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下午正式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生产经营过程加强了控制。特别在第二十四条,对散装食品的销售加强了监管。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食品销售完毕。
销售自制泡酒的,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泡制日期等信息。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当通过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工具等方式保证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
《条例》还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理进行了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换货或者退回处理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