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3日讯 11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段某某、闫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段某某、闫某某在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内非法电鱼22.5公斤。2021年5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14400元,用于修复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微山岛附近水域的生态环境。
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段某某、闫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段某某、闫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段某某、闫某某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14400元,用于修复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微山岛附近水域的生态环境。
保护好南四湖的生态环境,对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本案中,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被告人对电鱼活动造成的南四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有力促进了南四湖生物多样性和南四湖整体生态环境保护。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以巡回审判方式,在微山湖畔现场开庭,对湖区渔民起到较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有效打击了在南四湖进行的非法电鱼等捕捞行为。
闪电新闻记者 冯诗惠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