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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有效期三年 实行动态管理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6-07 18:56:06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7日讯 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近日,山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统筹指导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负责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估认定;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申报单位的组织评价;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申报单位的初步评价。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应按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T 4077—2020)和《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 4076—2020),每年评价一次。

《办法》对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申报、评价、管理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拟申请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级地方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每年6月底之前将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市、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单位真实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并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查询申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等情况。设区的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按照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于每年8月底之前完成对申请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组织评价,并将得分80分及以上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请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也可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第三方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问题反映,由申报单位所在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参评。

《办法》规定,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每满三年需由市、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重新复核认定。

闪电新闻记者 刘少君  通讯员 范洪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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