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3日讯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与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于1999年设立了黄岗梁自然保护区(2004年升级为区级自然保护区)。2007年9月16日,国土部门向内蒙古某地质测绘院颁发了探矿权证书,该探矿权所在区域大部分位于黄岗梁自然保护区。2010年5月14日,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和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将涉案探矿权转让给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公司名下。2012年5月,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某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6月25日,内蒙古某测绘院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经政府部门批准,涉案探矿权于2013年2月1日变更至某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后探矿权停止,双方发生纠纷,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返还已付价款,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和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探矿权转让合同》以及内蒙古某测绘院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均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背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法确认合同无效。探矿权虽已灭失不能返还,但相关权益属于山东省某测绘院及内蒙古某测绘院。判决:山东省某测绘院、内蒙古某测绘院返还山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探矿权定金及已经支付的转让款。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背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涉案《探矿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虽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仍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审理中,应严守环境保护和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
闪电新闻记者 陈志富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