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6日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9岁女童王晴(化名)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列为老赖引发网友热议。16日凌晨1点49分,金水区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回应此事,称已经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并向当事人郑重道歉。
9岁女童成老赖
王晴2011年出生,今年夏天刚满9岁,在她出生后的第二年,她的家庭就支离破碎。2012年2月24日凌晨,王晴的父亲陈某将她母亲和外婆残忍杀害,而后出逃郑州。在行凶之前,陈某经过中间人吴某介绍,认识了一名想在郑州买房子的男子王朋(化名),便有意将一套名下的房子转售给王朋。2月25日,在杀害妻子和岳母后,陈某和尚不知情的王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款总价68万余元,王朋先行支付陈某55万元购房款。
由于当时陈某所住房产为单位福利房,不满足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的条件,陈某拿到钱后承诺未来条件合适将为王朋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随后便消失了。直到2012年3月,郑州警方针对陈某故意杀人案立案调查,到陈某卖予王朋的房屋地下室调查取证时,王朋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房产是陈某在杀害妻子和岳母后卖给自己的。
2013年6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故意杀人案宣判,判处陈某死刑立即执行,赔偿女儿王晴和岳父王某1万5千余元。2015年年底,郑州中院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立案执行,将陈某名下尚未过户到王朋名下的房产查封。查封后,王朋先后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和郑州中院提起异议请求,要求解封房产并认定他和陈某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被法院驳回后,2017年王朋将当时只有6岁的王晴和她的爷爷奶奶、外公四人告上法庭。
王朋与王晴等四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2018年6月,郑州中院对此案宣判,认定王朋购买的陈某名下房产为陈某与被陈某杀害的妻子的共同财产,陈某享有不完全处分权,认定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由于陈某已经被执行死刑,无法继续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王朋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认定要求作为陈某的第一继承人9岁的女儿王晴、王晴外公以及陈某的父母偿还王朋55万元的购房款。
由于四人没有偿还能力,2020年11月2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已经9岁的王晴列为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20天后解除限制消费令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经过媒体报道后,12月15日,金水区人民法院通过短信告知9岁女童王晴的外公王和(化名),这条限制消费令已经被解除。根据执行决定书,金水区法院表示,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晴系未成年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解除此前下达的限制消费令。
据了解,2015年最高院下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深夜发帖后,不少网友纷纷跟帖。有的网友表示,“对一个孩子限制消费,真的够荒唐”。
有的网友称,道歉不够,还应该“追责,制度化,杜绝后续再发生可能”。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把儿童列为失信人是不对的,可是买房的又怎么办呢?”
律师:法律上无过错 执行上存在缺漏
针对此案,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告诉闪电新闻记者,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在债务人死亡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债务人遗产的子女、配偶、父母等,还需要继承债务人生前欠下的债务。“欠的债务只需要承担遗产范围内的部分,比如债务人欠了10万元,遗产留下10万元,你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了5万元遗产,那你就要承担5万元的债务。”王凯说,作为第一继承人序列的陈某女儿王晴,是需要承担她生父的债务的。
王凯介绍,从现行的继承法和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条例来看,执行法官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违法行为,“只是从现实执行和道德层面来看,她毕竟是个9岁的小女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可以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执行法官将她列为老赖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据媒体报道,在生父行凶后,王晴于2014年被郑州市一位王姓女士收养,在王女士收养王晴6年时间里,小女孩的性格从原来的十分胆小变得越来越阳光开朗,现在还是学校舞蹈社团成员,经常登台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