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8-19 18:33:08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9日讯 8月17日下午,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发生一起意外事件:12岁女孩独自遛狗,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
8月18日晚,杏坛镇政府官微通报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12岁女孩独自遛狗,狗绳绊倒老人后女孩离开
8月18日中午,一段“宠物狗带倒老人重摔落地”的短视频在网络热传。
老人站在街道拐口,一只大型犬从身后飞奔经过,狗绳拖在地上
狗绳将老人绊倒,老人面部朝地,重摔到地上
视频中,一位老人在路上缓慢行走,行至街道拐口时突然有两只身型偏大的宠物狗从身后飞奔过去,其中一只宠物狗的狗绳将老人绊倒,老人脸部朝下重摔在地上,鞋子也被甩飞。疑似狗主人的小女孩赶到现场后将狗带回,并迅速离开现场。
该短视频的微博内文提到,事发地在顺德罗水市场附近。有自称是老人亲戚的网友评论“昨晚人就没了”,并称已经找到小女孩,狗是她从其他村民店门口解开狗绳牵出来玩的,狗主人另有他人。还有网友回复,事发当晚还看到那条狗被狗主人拉出来散步。
家住罗水市场的梁先生说,老人是罗水村村民,倒地后当场就不行了。附近村民看到后纷纷报警和打120,随后现场被封锁,医生赶到后对老人进行急救,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
梁先生还告诉闪电新闻记者,这两天街坊邻居们都在转发这条短视频,“老人被狗绳绊倒”这件事已经人尽皆知。
目击者称听到“砰”一声,老人抢救无效去世
有媒体报道称,事发17日下午5点15分左右,有村民看到两条狗从身边跑过,然后听到“砰”一声,他随即回过身发现一老人脸朝下倒在地上,地上满是血迹,已无动静。
目击者称,狗有100多斤重,是视频中女孩从其他村民家门口牵来玩的,而女孩和这位养狗村民并非亲人关系。
今日,有媒体前往狗主人家中,但家门紧锁,不见人和狗的身影。狗主人的邻居梁先生说,狗主人是本地人,平时很少和人交流,他见过狗主人最多养过5条狗,目前狗主人去上班了,平时狗就锁在门口的一棵树前,今天他没看到狗。
梁先生还回忆,上个月老乡带着孩子来玩,小孩就被他家的另一条狗咬伤了,当时老人的儿子还写了保证书,赔偿了药费,后来就把那只伤人的狗送走了,出事后也不放心小孩出来玩。
还有媒体报道称,事发后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已于18日出殡。
官方通报: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8月18日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委镇政府官微“水乡杏坛”发布通报,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具体通报如下: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独自遛狗
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今年6月15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上公告《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获批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第七条携犬外出规定中提出: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
今年年初颁发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专家解读:涉事女孩和狗主人谁该担责?
据官方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即主要排除了刑事犯罪,应按民事纠纷处理。然而“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一事引发热议后,12岁的遛狗女孩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那么在民事责任及赔偿上,到底是谁的责任,又该如何赔偿?
女孩发现老人倒地后,带着狗迅速离开现场
济南市嘉泽法律服务所律师熊炜认为,小女孩作为直接责任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却私自带狗外出,并导致老人摔倒后抢救无效去世,因未满16周岁,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熊炜律师分析,狗主人对狗有妥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狗主人是否拴绳、是否知情女孩将狗带走”是判断狗主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条件。若狗主人将狗拴在自己院内,并不知情女孩将狗牵走的事实,狗主人不承担责任。若狗主人未尽到看管义务,狗可随意跑至公共场所,无论是否知情女孩牵走狗,都应承担部分责任。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明君认为,狗主人作为饲养者或管理者,法律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狗主人如果能证明受害老人有过错,可不用承担责任。而据监控视频显示,老人在路上缓慢步行时突然被狗绳绊倒,不存在故意引诱逗狗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杜明君提出,如果受害人一方直接起诉狗的主人,后者仍然要承担责任,但可以向第三方小女孩追偿。
根据事发监控视频显示,体型偏大的狗是在追逐一只无人牵引的小狗时,狗绳拖地将老人绊倒。济南市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斌认为,根据多地养犬管理规定,遛狗时需牵狗绳。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律师陈正斌强调,如果小狗为流浪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由原来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陈正斌告诉记者,遇害者家属可先和大狗主人、女孩及其监护人、小狗主人三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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